2021年10月29日
    • 索 引 号:XM00126-18-02-2021-001
    • 备注/文号: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1-01-04
    《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04 15:59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我局在认真全面梳理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针对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堵点问题,开展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研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近日,市资源规划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0〕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业用地定义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下简称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用于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生产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设施、灌溉泵房(站)、农业智能操控等设施,食用菌配料到出菇、育种育苗全程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场内通道用地等。

      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普通日光温室,仍按原地类管理,无需办理备案。

      2.辅助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毛茶制作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二)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畜禽舍、畜禽活动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阳光大棚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粪污资源化利用、尾水处置、生物安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占地15平方米以内,轻钢结构允许双层”。

      辅助设施用地应合理控制规模,属于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

      (一)充分协商

      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前,农业经营者应分别向资源规划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查询项目范围土地权属、利用现状以及涉及使用林地情况,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并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与村(居)委会和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联评联审

      农业经营者将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相关资料提交镇政府(街道办),镇政府(街道办)在收到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镇政府(街道办)材料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资源规划分局、生态环保分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设施农业项目联评联审。联评联审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将联评联审结果录入“多规合一”平台。

      (三)公告

      联评联审未通过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告知农业经营者及村(居)委会。联评联审通过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将建设方案在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四)签订用地协议

      公示无异议或相关问题已解决,镇政府(街道办)应告知农业经营者与村(居)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用地协议。

      (五)用地协议备案

      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镇政府(街道办)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位于国有农(林)场范围内需的向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

      (六)备案后续管理

      镇政府(街道办)于每月25日前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后,报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存档。资源规划分局以设施项目为单位,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四、新旧政策的变化

      《管理办法》与我市2015年出台的《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厦国土房〔2015〕32号)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之前的政策是将设施农业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三种,本办法将设施农业统一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概念更明确,认定更清晰。

      (二)备案机关的改变。原政策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原国土房产分局和原区农业局两局进行备案,现改为由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三)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考虑到设施农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有别于其他建设项目,因此本办法明确,设施农业包括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对一些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规定。原政策规定“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考虑到兴建设施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本办法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以上政策放开了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同时也能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五)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原政策规定“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但最多不超过10亩”,考虑到规模化生产的需求,本办法规定“辅助设施用地属于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

      (六)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随着技术的进步与规模化经营,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本办法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在实施中,建多层养殖设施要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原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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