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6-06-11-2021-017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公示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02 |
文 号 | 厦资源规划同执罚字〔2021〕2号 | ||
标 题: | 邵加立破坏耕地案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邵加立 |
违法事实: | 行政相对人于2017年4月至2021年5月间擅自在同安区新民镇柑岭村违法堆放建筑材料,破坏耕地面积4606.36平方米。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有关规定。 |
处罚机关: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厦资源规划同执罚字〔2021〕2号 |
处罚内容: | 1.自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被破坏的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 2.对非法破坏的土地并处每平方米耕地开垦费2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92127.2元。 |
处罚金额: | 92127.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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