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6-06-11-2021-005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公示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1-01-06 |
文 号 | 厦资规执罚字〔2020〕11号 | ||
标 题: | 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厦资规执罚字〔2020〕11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 |
违法事实: | 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兆翔临港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分割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第十届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的法律,以下同)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应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二十以上百分五十以下”、《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中“②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③非法转让土地造成群众利益严重受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④两年内两次以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等四种情形都属于“从重情形”,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建筑物,按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并处罚款”。 |
处罚机关: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厦资规执罚字〔2020〕11号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3916674元,并处违法所得50%罚款,即1958337元。合计5875011元 |
处罚金额: | 587.5011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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