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6-06-11-2020-005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公示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0-11-27 |
文 号 | 厦资源规划林罚决字﹝2020﹞第2号 | ||
标 题: | 非法利用野生动物案件(厦资源规划林罚决字﹝2020﹞第2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国桢 |
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 | 350526198810*****7 |
违法事实: | 2017年4月李国桢女儿在看电视动画片时看到一只乌龟很可爱,随即产生了想养一只的想法,李国桢同年4月从淘宝网上以450元人民币价格买了一只缅甸陆龟,购买该缅甸陆龟时,未向卖家索取该缅甸陆龟的相关合法来源证明并在未持有相关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将其饲养至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 |
处罚机关: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法利用野生动物案件 |
处罚类别: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厦资源规划林罚决字﹝2020﹞第2号 |
处罚内容: | 没收涉案缅甸陆龟、处涉案缅甸陆龟市场价值一倍的罚款 |
处罚金额: | 0.0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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