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关于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土房〔2000〕006号

  近期,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具体问题,已影响到该项工作的工作效率及工作进度,现提出如下一些具体处理意见,供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随着我市农村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部分已初始登记的土地房屋,已开始被权属人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目前,农村房屋他项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应及时开展。根据厦土房[1999]014号文《关于农村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村房屋抵押合同的鉴证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他项权登记发证由各土地管理所办理(岛外他项权登记由各土地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

  鉴于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的特殊性,在权属人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镇企业的厂房或者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进行他项权登记时,各登记机构应在他项权证上注明:“抵押权

  人在处分抵押物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集体土地上土地房屋转移的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和原土地用途。”

  农村村民因处分抵押物而丧失房屋的,今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

  二、解放初期土地改革后向农村居民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时,由于房屋产权人散居海外等种种原因,产权虽明确为共有业,但无法明确共有人姓名及人数,仅注明“共有领证人×××”,这为当前换发新证带来了相当的困难。遇到此类情形时,业主若能提供其共有人的合法有效证明及村委会证明的,应由土地所召开现场调查会落实具体情况,并经登报公告,满一个月无异议的,可按证明材料办理共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业主无法提供其共有人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仍按共有业换发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共有业、共有人不明”字样;若经法院判决明确共有人姓名或法院宣告共有人失踪的,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三、岛内各土地管理所接受村民《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申报后,应以原《厦门市禾山区户地原图》作为确权的主要参考资料,禾山区户地原图标注业主姓名的,经核对遗留房产、四邻情况并登报声明后,按标注业主姓名对存留房产确权;禾山区户地原图标明宅基地但漏标业主姓名的,应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集中申报,由土地所核对遗留房产、四邻情况并召开现场调查会,经登报声明后对未翻建、改建的存留房产确权;禾山区户地原图标注的业主原有房产在解放后的土地改革中由政府没收后分配给贫雇农居住的,应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土地所召开现场调查会,按土地后的实际情况确权。

  此类情况确权后,权属人健在的,向权属人颁发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权属人已死亡的,向申请人颁发《原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调查凭据》,作为其后代办理继承公证书的凭据,待其办理继承公证书后,再向继承人发证。《原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调查凭据》与权属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农村房产原已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因年久失修在原址自行翻、改建,但未办理翻、改建审批手续的,其超占地超建筑部分先由法规监察部门处理后,未超原有层数的部分方可直接给予登记,换发新证。业主原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遗失,又未经批准翻建、改建的,暂不予登记。

  五、由于农村房屋所依附的土地权利为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不能超出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因此,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仅局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员购买农村房屋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但农村居民的亲属继承或受赠农村房屋的情形除外。

  为方便广大群众,简化工作环节,对已经权属登记的农村房屋,发生继承、赠与等多次权属转移的,可由业主凭权属及相关公证文书,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合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到各土地所一次性办理转移登记发证;对未经权属登记的农村房屋,登记申请人持批准证照已办理继承或赠与公证的,由业主先办理初始登记,再凭权属证书、原公证文书及土地所证明,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后,在各土地所办理转移登记发证。

  农村村民转让或赠与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建住房。

  六、为充分发挥技术设备的效用,减少人为误差,各土地所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尽早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成图及面积测算,由业主对计算机绘制的调查草图(标注建筑物外框尺寸)签章确认后,按计算机测算成果登记发证。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二000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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