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实施市政工程放样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工程放样检查工作由市规划局组织实施,具体测量工作由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下称市测绘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二、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后,即可向市测绘信息中心申请办理放样定位测量。
三、建设单位持市政工程放样测量成果等相关资料报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岛外地区各规划分局)规划窗口。
四、申请放样检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放样验线申请表(可在规划网站http://www.xmgh.gov.cn/下载)及附表;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申请人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可在规划网站http://www.xmgh.gov.cn/下载)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和附件复印件1份;
(五)规划部门核定的总平面图(市政)复印件1份;
(六)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测绘的市政工程放样测量成果原件3份。
四、规划部门收件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现场核对,并出具检查意见。市政工程经检查放样与规划许可相符后方可开工;与规划许可不相符的,不得开工,应立即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放样检查。
五、2009年7月1日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放样检查。
厦门市规划局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