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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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建设批后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日期:2023-10-24 17:48  [字体显示:]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厦门市临时建设批后监管工作规程》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临时建设批后监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建设工程实施、使用及到期拆除的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使用及到期拆除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各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对临时建设是否符合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批准内容进行审核,对按规建设的临时建设办理竣工报备;对临时建设是否按照批准内容和期限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对未按批准用途、规模使用及超过使用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置。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现场设立“临时建设工程公告牌”,对外公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土地用途及批准使用期限等,并在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拆除前,保持公告牌及其内容的完整性。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测绘与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申请建筑物放样。当建筑工程的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申请建筑物复测(±0.00复测),复测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临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开展竣工测量,并持竣工测量报告后向各资源规划分局进行竣工报备。

  各资源规划分局应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建设进行核实,对不符合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应立即下达《临时建设工程整改意见通知书》(附件1),明确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原则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整改完成后予以竣工报备。

  第三章 监管要求

  第七条 各资源规划分局应对辖区内所有临时建设工程建立专项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更新。台账内容包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临时建设工程名称、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竣工报备情况、拆除时间等。

  第八条 各资源规划分局应对辖区内已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竣工报备的临时建设工程,每半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置:

  (一)未在项目现场设立“临时建设工程公告牌”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在10日内设立公告牌;

  (二)未按规定办理单体放样及±0.00复测等相关手续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在10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三)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竣工前整改到位;

  (四)未办理竣工报备已投入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在10日内补办竣工报备手续。

  第九条 各资源规划分局应在完成竣工报备后的3日内,将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建筑功能、使用期限等有关信息函告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巡查。

  第十条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以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日期起算。在临时用地内经批准进行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临时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到期前向资源规划分局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  在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各资源规划分局应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发送《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拆除通知书》(附件2),书面通知使用期限截止日期及到期未自行拆除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后10日内,各资源规划分局应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自行拆除进行现场核查,未自行拆除的,各资源规划分局应在现场核查后3日内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置,并持续跟踪处置进展,直至超期临时建设工程拆除完毕。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和使用的,各资源规划分局应按照《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信用认定管理工作规程》(厦资源规划综〔2021〕207号)的有关要求发起信用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印发之日后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工程,适用本工作规程。

  附件:1.临时建设工程整改意见通知书

      2.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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