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分中心,各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处:
为深入推进我市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工作,持续调动工作积极性,不断促进业务规范化建设,切实增强企业、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助力厦门营商环境提升,经研究,现印发《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处指导办法(试行)》,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交易业务科。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月11日
(联系人:林彩云 电话:2859403)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处指导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业务模式,完善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以下简称“全程网办”)管理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处(以下简称“便民服务处”),是指已签订便民服务合作协议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源规划局”)指导下,承担便民服务处指导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本指导办法适用于便民服务处准入、培训、考评、退出、档案管理。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便民服务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厦门市域内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人像身份识别设备、计算机;
(二)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第六条 市场主体申请设立便民服务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处的函(随函应附: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处登记表、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处印章样式);
(二)市场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中心收到设立申请后,应实地检查便民服务处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对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处登记表所载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后,出具《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处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整改完毕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 市场主体持《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处意见书》,与资源规划局签订合作协议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使用保密承诺书》,正式设立便民服务处。
第九条 便民服务处设立后应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事项:
(一)便民服务处、便民服务处简介、便民服务处人员公示三块公示牌;
(二)工作人员信息,含人员姓名、证件照片、岗位职务、是否党员。
第十条 便民服务处应向中心备案开展全程网办的工作人员、印章、办公场所,未备案的工作人员,不得操作全程网办业务系统。备案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函告中心,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一条 便民服务处完成申请、签约、签署保密协议、公示、备案后,可向中心申请授牌,资源规划局授权中心授牌后,中心应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办事指南公布便民服务处设立信息,供办事群众查阅。
第十二条 便民服务处自中心公布设立信息后,正式启用。
第三章 培训
第十三条 便民服务处已备案的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主要有廉政纪律、法律法规、办事指南、业务操作规程、服务礼仪等。
第十五条 岗前培训于人员上岗前进行。
第十六条 日常培训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培训后方可继续从事全程网办工作。
第四章 考评
第十七条 考评对象为便民服务处。
第十八条 考评方式为月度考评和年度考评。月度考评内容包含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质量情况、整改反馈情况,年度考评内容涵盖准入、培训、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质量情况、整改反馈情况五个方面。
第十九条 月度考评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中心以业务系统统计数据为基础,对各便民服务处进行抽查或书面考评;月度考评不合格的便民服务处,需于当月整改完毕,期限内未整改的予以约谈并点名通报。
(二)连续两次被约谈的便民服务处,年度考评予以扣分。
第二十条 年度考评结果上报资源规划局,同时抄告各便民服务处及相应主管单位。连续两年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便民服务处,取消便民服务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结合月度考评、年度考评结果,评选年度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评选结果上报资源规划局,同时抄告各便民服务处及相应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中心不定期开展实地走访,及时发现、处理问题,分享先进做法、表扬先进单位与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考评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中心信用管理平台,取消便民服务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退出
第二十四条 便民服务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便民服务处资格:
(一) 连续两年年度考评不合格;
(二)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 符合《不动产抵押登记便民服务战略合作协议》、《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合作协议》、《通过网络渠道办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事项的合作协议》、《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处合作协议》约定的终止条件;
(四) 违反《不动产登记信息使用保密承诺书》的约定。
第二十五条 被取消便民服务处资格的市场主体,应即时撤下所有便民服务处公示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中心应及时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办事指南公布便民服务处的取消信息,供办事群众查阅。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便民服务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账起始点为市场主体向中心提交设立便民服务处的申请时点。自建账始,因该市场主体全程网办产生的所有人事、培训、考评、业务办理等材料均应分类别建账管理,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中心建立各便民服务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档案检查。本年度的档案收存办公室,跨年度的档案,经扫描上传电子档后,纸质材料打包整理存入档案库。
第二十九条 已有电子介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可以销毁:
(一)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
(二)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
第三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中心指定的场所销毁。中心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定、解释、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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