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事项

一、事项名称

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事项

二、办理对象

面向企业, 面向事业单位, 面向行政机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团组织, 面向其他组织

三、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10.2.6)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申报条件

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240号)文件要求。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

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1. 对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二)审查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起草补充合同。

(三)决定 

1.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审查结论做出审批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2.决定书的形式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

3.服务对象取件时,应提交收件收据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六、申报材料

(一)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1.受让人(竞得人)申请变更主体的报告及申请表1份(原件,加盖原受让人公章,报告中需注明本项目还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公司投资人和出资信息的证明(原件,具体形式为加盖工商部门公章的新公司章程或新公司的工商信息登记表),电子化材料1份(PDF格式);

3.原受让人为境外(含港澳台)投资者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4.与各区签订《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如出让合同中有约定与各区签订监管协议的,还需签订补充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电子化材料1份(PDF格式);

5.联合竞买的,需提供联合竞买承诺书(复印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提交复印件的需携带原件核对。

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

1.《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

2.营业执照。

七、受理形式

(一)先登陆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http://zw.xmas.gov.cn/)或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www.fjbs.gov.cn)进行网上申报,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窗口,由统一收件窗口人员分送国土房产局窗口;

(二)市级出让项目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国土房产综合窗口。区级出让项目至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1.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三楼7号窗口; 

2.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

3.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8号二楼32号窗口;

4.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16号国土窗口。

(三)审批结果送达:EMS邮政速递送达(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免费)或窗口取件。

八、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1.岛内: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国土房产综合窗口

2.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三楼7号窗口

3.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

4.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8号二楼32号窗口

5.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16号国土窗口

(二)咨询电话

1.岛内: 0592-7703796

2.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0592-6228917

3.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0592-6800832

4.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0592-7558572

5.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0592-7886706

(三)投诉监督电话

0592-5310156

十、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