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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坂头立交以西段项目征收(使用)土地的公告
日期:2026-02-10 15:19  [字体显示:]

  集府征告〔202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坂头立交以西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6〕26号)批准,现需征收(使用)集美区灌口镇东辉村、坑内村、双岭村、田头村、后溪镇前进村集体土地,厦门市第二农场国有农用地,合计土地面积为4.1759公顷,作为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坂头立交以西段工程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使用)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

用途

征地面积

(公顷)

征地单位

被征地单位

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坂头立交以西段项目

交通运输用地

4.1759

集美区人民政府

灌口镇 东辉村

灌口镇 坑内村

灌口镇 双岭村

灌口镇 田头村

后溪镇 前进村

厦门市第二农场

  征收土地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坂头立交以西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6〕26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本项目截至签约期限届满,已与2个镇5个村集体经济组织、1个国有单位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二、公告期限:自2026年2月10日起满10日。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期届满后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坂头立交以西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6〕26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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