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征〔2025〕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4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厦〔2024〕45号)批准,现需收回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国有土地7901平方米,作为雷公山路及周边配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收回面积 (平方米) |
收回单位 |
被收回单位 |
雷公山路及周边配套工程 |
交通运输用地 |
7901 |
海沧区人民政府 |
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 |
二、土地收回范围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4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厦〔2024〕45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等补偿标准执行。
四、公告期限
自2025年9月5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
五、自本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不服厦门市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4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厦〔2024〕45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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