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征〔2025〕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24度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5〕3号)批准,现需征收同安区西柯街道埭头社区、新美街道后宅社区、美林街道湖安社区、四口圳社区集体土地2.9017公顷,作为集隆路(同宏南路-同集路段)提升工程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 (公顷)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单位 |
集隆路(同宏南路-同集路段)提升工程项目 |
交通运输用地
|
0.3974 |
西柯街道 埭头社区 |
同安区人民政府 |
1.8062 |
美林街道 湖安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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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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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美街道 后宅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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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28 |
美林街道 四口圳社区 |
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24度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5〕3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集隆路(同宏南路-同集路段)提升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4〕31号)中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二、土地征收签约情况
本项目已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集隆路(同宏南路-同集路段)提升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4〕31号)中公布的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行为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24度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5〕3号)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