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征〔2020〕6号
因新体育中心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13202014018号)、《关于确定新体育中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专题会议的纪要》(厦东城指办专〔2020〕4号),本机关决定对位于翔安区新店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5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具体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体育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翔政征〔2020〕28号)公布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综合楼202室
联系电话:0592-7887172
三、签约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
四、最后搬迁期限:2021年11月30日。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新体育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新体育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新体育中心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镇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55号)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综合楼202室
联系电话:0592-7887172
二、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地址:厦门市翔安市民商业广场(四合一馆)A座
联系电话:0592-7063993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市国贸天地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298号嘉宝大厦1607室
联系电话:0592-5288675
四、征收工作点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刘五店浦南里400号
联系电话:0592-5830085
五、征收范围
(一)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体育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翔政征〔2020〕28号)公布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涉及征收翔安区新店镇范围内国有土地约5889.9平方米,涉及企业用地2宗。
六、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
七、补偿具体实施办法
(一)主体补偿
1.被征收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价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2.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装修补偿
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装修补偿可采取按不高于15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三)附属物补偿
附属物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四)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6个月补偿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征收通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
(六)其他补偿、补助
1.搬迁费用
(1)房屋产权用途为办公、工厂、仓库等,按7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性搬迁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企业设备搬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搬迁费用,不再给予前款搬迁补助费。
上述未涉及的情况按《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及厦价房〔2003〕11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2.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按厦价房〔2003〕11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补偿:
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2)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交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①房屋征收通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
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
(3)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征收用于出租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资源规划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关于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1.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通告。
2.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3.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征收中心、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随机抽取1家作为非住宅房屋评估机构,同时抽取1家作为备选评估机构。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非住宅房屋评估机构对非住宅房屋、附属物、装修、临时安置费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评估结果应于征收范围内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者经复核、专家鉴定后,评估报告所载的估价结果作为本项目的补偿依据。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4.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十、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第一、二、三轮商谈的期限,并予以公布。
十一、签约期限及最后搬迁期限以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十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翔安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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