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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X2007-08工业招拍挂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日期:2020-01-14 15:24  [字体显示:]

  厦翔征〔2020〕1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7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7〕53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X2007-08工业招拍挂开发用地项目的批复》(厦府地〔2008〕51号)等文件精神,本机关决定对位于翔安区马巷镇洪溪社区小后者自然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2007-08工业招拍挂用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翔政征〔2019〕48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翔安区行政中心综合楼202室

  联系电话:0592-3785006

  三、签约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最后搬迁期限:2021年1月31日。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

  X2007-08工业招拍挂用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7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7〕53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X2007-08工业招拍挂开发用地项目的批复》(厦府地〔2008〕51号)、《厦门市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X2007-08工业招拍挂用地项目立项的批复》(翔发改〔2007〕135号)等相关文件,需征收位于翔安区马巷镇洪溪社区小后者自然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作为X2007-08工业招拍挂用地项目用地。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3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翔安区行政中心综合楼202室

  联系电话:0592-3785006

  二、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人民政府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南路158号

  联系电话:0592-7061420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恒源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南路158号

  联系电话:0592-7310677

  四、征收工作点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南路158号

  联系电话:15959272464、13859991275

  五、征收范围

  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2007-08工业招拍挂用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六、基本情况

  (一)涉及翔安区马巷镇洪溪社区小后者自然村范围内约7087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3幢住宅房屋及附属物。

  (二)住宅房屋安置房源地点:翔安区后滨安置房。

  (三)宅基地地点:翔安区马巷镇洪溪社区(汽车城拆迁安置地)。

  (四)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七、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批宅基地自建。

  八、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合法产权、应安置人口认定原则

  1.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房产契证的,按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产权。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部分,按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给予合法产权补偿安置。

  被征收户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2002年12月1日前,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2.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3.农村宅基地申请表或厦门市土地房产契证只注明申请人数,没有载明具体申请人姓名的,应根据申请表中记载的申请人数结合当时申请人家庭户口情况确定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申请农村建房中,申请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征收时其个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合法住宅面积均应合并计算。

  4.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受让方或受赠与方,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让或受赠与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者受赠予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行“拆一补一”,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政策。

  5.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房屋(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6.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3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7〕10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

  1.主体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被征收人选择全部实行产权调换的,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2.房屋装修补偿费

  (1)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可采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时,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补偿。

  3.红线内空地补偿费

  宅基地红线内的空地、天井按70元/平方米补偿。

  4. 搬迁补助费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7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过渡安置的,给予三次搬迁补助费。

  5.过渡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1)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2)补助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

  (3)过渡安置补助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

  起算时点:从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

  停发时点:安置房已竣工验收,且具备交房条件的,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予公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户)交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从公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过渡费。

  6.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房屋所有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8.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

  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30平方米,已建部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8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三)货币补偿

  1.主体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不含楼层调节价)执行。

  2.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3.过渡安置补助费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两年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和六个月过渡补助费(含装修期三个月)。

  4.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商谈签约时限内签约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签约奖励。

  5.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搬迁奖励。同时,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 红线内空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奖励和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标准与产权调换一致。

  (四)批宅基地自建补偿

  1、实施宅基地自建安置的,须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一宅”的认定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1998〕综002号)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严格一户一宅认定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厦国土房[2009]3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3、批宅基地自建的批建面积:

  选择批宅基地自建的,允许被征收人选择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批建安置;或选择根据新农村建设要求,按占地90平方米、3层、建筑面积控制在270平方米予以批建安置。若被征收人选择人均50平方米批建,则由被征收人出具承诺书并作为今后办理房屋权证的依据。

  4、住宅主体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大于新批建房屋建筑面积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对多出的部分按“区位房屋补偿价+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小于、等于批建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计算补偿。

  5、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6、按期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每平方米7元给予3次搬迁补助。

  7、自行过渡补助费

  (1)按人均50平方米扣除未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后的面积,每平方米15元给予自行过渡补助。

  (2)过渡安置补助费起算时点:从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停发时点:宅基地具备“三通一平”建设条件。

  (3)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应予公告交付宅基地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宅基地交付被征收人自建时,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一年的过渡费用于建房及装修,并从公告交地时间之日起,停发过渡费。

  8、按时搬迁奖励

  以产权建筑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

  九、地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它附属物(包括迁移水表、电表、空调机、有线电视等),据实清点后,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和房屋拆迁补助费等价格标准的通知》(厦价房〔2003〕1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62号)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该规定未涉及的附属物可选择评估方式,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十、关于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1.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通告。

  2.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3.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组织协调单位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4.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征收中心、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

  随机抽取5家评估机构对该征收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随机抽取1家作为住宅房屋(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评估机构。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住宅房屋(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其中,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应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评估报告估价结果将于征收范围内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者经复核、专家鉴定后,评估报告所载的估价结果将作为本项目的补偿依据。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4.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并按协议的规定完成搬迁交房的,不享受本方案的补助、奖励政策。

  十二、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三、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由征收部门确定第一、二、三轮商谈的期限,并予以公布。

  十四、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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