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征〔2023〕29号
因“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集美至同安段工程项目”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
位于“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集美至同安段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集美至同安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同征〔2023〕2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中路1号
联系电话:0592-7036690
三、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集美至同安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附件
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集美至同安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200053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200212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集美至同安段工程投资概算的批复》(厦发改审批〔2022〕84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集美至同安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厦发改审批〔2022〕58号)等文件精神,同安区人民政府需征收位于“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集美至同安段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作为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集美至同安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位于“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集美至同安段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集美至同安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同征〔2023〕2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三、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实施办法
(一)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补偿方式:采用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
1.合法批建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与用途、区位、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包括楼层调节价)的差价。
(3)被征收人若选择货币补偿的,也可按下列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
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补贴金额=〈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标准房市场评估价〉×80﹪。
【注:区位房屋补偿价为设置于征收范围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标准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余额。
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标准房屋是指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砖混结构三层,层高二点八米,成新率百分之八十,水、电、卫生设施齐全,有独立阳台,外墙为涂料或条砖贴面,铝合金窗,夹板门,四至为相邻房产,无庭院,采光通风较好。】
(4)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装修补偿费
可选择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80元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3.搬迁费用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7元给予三次搬迁补助费;实行现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7元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4.临时安置费
(1)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三年。在过渡期限内,应按规定标准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但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
除不可抗力外,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过渡安置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2)临时安置费起算时点为,自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住宅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住宅房屋完整移交拆除当月;
临时安置费停发时点为,自公告通知或书面通知被征收人的安置房交房之日的下月。
(3)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征收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
(4)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交房时,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5)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应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5.按时搬迁奖励
(1)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包含楼层调节价)的差价。但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日期完成搬迁的,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与所调换房屋同等面积的差价部分(不含楼层调节价),作为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奖励,免予缴交。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6.安置房情况及选房原则
(1)安置房地点:商会安置房、高铁西湖安置房。
(2)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4914.7平方米,套数为41套,具体安置房的房号及面积如下:
商会安置房,计32套,建筑面积计4170.22平方米,具体为:
①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58号301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13.81㎡;
②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13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46㎡;
③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1304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06㎡;
④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14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46㎡;
⑤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1404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06㎡;
⑥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15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46㎡;
⑦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1504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06㎡;
⑧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16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46㎡;
⑨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1604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06㎡;
⑩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17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46㎡;
⑪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1704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06㎡;
⑫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18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46㎡;
⑬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1804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06㎡;
⑭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19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46㎡;
⑮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1904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06㎡;
⑯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20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46㎡;
⑰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2004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06㎡;
⑱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21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73㎡;
⑲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2104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33㎡;
⑳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22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73㎡;
㉑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2204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33㎡;
㉒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23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73㎡;
㉓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2304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33㎡;
㉔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24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73㎡;
㉕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2404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33㎡;
㉖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25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73㎡;
㉗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2504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33㎡;
㉘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26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0.73㎡;
㉙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1301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4.11㎡;
㉚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1303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4.00㎡;
㉛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1401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4.11㎡;
㉜商会安置房一期环城南路1162号1403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134.00㎡;
高铁西湖安置房,计9套,建筑面积计744.48平方米,具体为:
㉝福厦高铁(同安段)西湖安置房一期工程4#楼16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82.72㎡;
㉞福厦高铁(同安段)西湖安置房一期工程4#楼22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82.72㎡;
㉟福厦高铁(同安段)西湖安置房一期工程4#楼23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82.72㎡;
㊱福厦高铁(同安段)西湖安置房一期工程4#楼25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82.72㎡;
㊲福厦高铁(同安段)西湖安置房一期工程4#楼2503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82.72㎡;
㊳福厦高铁(同安段)西湖安置房一期工程4#楼26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82.72㎡;
㊴福厦高铁(同安段)西湖安置房一期工程4#楼2603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82.72㎡;
㊵福厦高铁(同安段)西湖安置房一期工程4#楼2702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82.72㎡;
㊶福厦高铁(同安段)西湖安置房一期工程4#楼2703室,计1套,建筑面积为82.72㎡;
(3)选房原则:以公开抽签的方式抽取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顺序号的前后为顺序,在签约期限内,按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的时间安排及签约要求,以先签约者先挑选安置房为原则,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安置房房号。
7.周转用房情况
(1)周转用房地点:自行过渡。
(2)周转用房户型:自行过渡。
(二)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补偿方式:因城市规划调整无法对被征收企业经营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1.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补偿
(1)被征非住宅收房屋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与用途、区位、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装修补偿费
可选择按可认定的产权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50元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3.搬迁费用
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下列房屋用途给予搬迁补助:
(1)房屋产权用途为办公、工厂、仓库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照每平方米7元给予二次包干搬迁补助或选择评估,选择评估的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房屋产权用途为商业及可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住改非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可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二次搬迁补助。
4.临时安置费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征收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
5.按时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6.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符合《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非住宅用房,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工资补偿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2)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上年度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份计算。
(3)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
四、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按照《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办规〔2020〕4号)执行。
五、评估事宜
按照《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2〕2号)执行。评估工作由项目所涉及的镇街具体组织协调实施。评估机构的报名方式、选定办法和期限等相关事项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大同街道办事处、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公布。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时点: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六、征收补偿决定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请同安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应办理证据保全。
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各项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一本产权证(或一份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为一户给予补偿和奖励。共有产权房屋存在一本以上产权证的,按一本产权证予以补偿和奖励。征收范围内同一承租人持有一份以上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的,其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按一户予以补偿和奖励。
(三)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住改非”认定条件及补偿
1.1990年4月1日前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已改变房屋用途延续使用的,被征收人应向征收受托单位提交改变用途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可证明1990年4月1日前已改变用途使用的原始档案、历年(含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及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改变用途的初始年限及过程,由征收受托单位统一到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调查可证明1990年4月1日前改变房屋用途的原始档案及每年的年检情况,并整理资料汇总上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国土房产、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权属未登记房屋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给予认定的,按认定后的房屋用途进行补偿安置;不予认定的,按原房屋产权用途进行补偿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对不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但经营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按原产权用途补偿的基础上,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不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被拆迁房屋实行适当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4〕255号)有关条款标准再给予适当补偿。
(四)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五)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涉及文物保护事宜按《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在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厦文旅〔2019〕194号)办理。
八、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期限(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
九、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涉及的有关问题,按我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办理。
十、经办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中路1号,联系电话:0592-7036690。
(二)具体实施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大同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朝晖路699号,联系电话:0592-7026244。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祥和一里20号,联系电话:0592-7775399。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西路358号,联系电话:0592-7369268。
(三)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环城南路1162号,联系电话:0592-7312505。
(四)房屋拆除单位
福建省鑫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2000号614号,联系电话:13696982228。
厦门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2000号六层115单元,联系电话:13559247358。
厦门鑫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23-625号厦门五缘湾同安商务大厦1号楼603号,联系电话:1345928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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