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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后田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科技南路)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日期:2020-07-27 15:31  [字体显示:]

  厦同征【2020】110号

  因“后田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科技南路)项目”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位于“后田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科技南路)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后田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科技南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通告》(厦同政〔2020〕58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中路1号   

  联系电话:0592-7036690 

  三、签约期限: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后田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科技南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后田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科技南路)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后田片区储备用地场地平整及市政配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厦国土预审同安区〔2018〕第017号)、“后田片区储备用地场地平整及市政配套一期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50212201815036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后田片区储备用地场地平整及市政配套一期工程重新立项带概算的批复》(厦发改审批〔2018〕85号)等文件精神,同安区人民政府需征收位于“后田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科技南路)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作为后田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科技南路)项目建设用地。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5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3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4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收回已批国有建设用地红线内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8〕473号)、《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在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厦文旅〔2019〕1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公告》等系列文件规定,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中路1号 

  联系电话:0592-7036690 

  二、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人民政府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298号 

  联系电话:0592-7011115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环城南路1162号      

  联系电话:0592-7312505 

  四、房屋拆除单位 

  厦门鑫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营运中心(同安园)1号楼6层03单元之一 

  联系电话:13859946557 

  拆除单位必须对拆除工程安全负责,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并按规定要求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五、征收范围:位于“后田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科技南路)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后田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科技南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通告》(厦同政〔2020〕58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六、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七、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实施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非住宅采用货币补偿。 

  (一)合法批建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与用途、区位、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装修补偿费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三)搬迁费用 

  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产权性质为办公、厂房、仓库等,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7元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机械设备设施等资产搬迁费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临时安置费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征收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 

  (五)按时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区位房屋补偿价为设置于征收范围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标准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余额。 

  标准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砖混结构三层,层高二点八米,成新率百分之八十,水、电、卫生设施齐全,有独立阳台,外墙为涂料或条砖贴面,铝合金窗,夹板门,四至为相邻房产,无庭院,采光通风较好。 

  (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 

  (3)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1)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 

  (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4.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 

  5.征收用于出租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办法 

  (一)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一致或者以多数被征收人(超过被征收户总数50%)意见选定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及http://www.xmta.gov.cn/zc/zdly/zfxx/zdfwzshbc/tzgg/网站公布)。评估机构选定后,应及时联名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银湖中路1号,联系电话:7036690),并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及被征收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1.选定五家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项目的标准房市场评估价、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 

  2.选定一家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装修进行评估; 

  3.选定一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内机械设备设施等资产搬迁费用进行评估。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则根据《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产生办法的批复》(厦同政〔2019〕4号)办理,即按项目预先启动征收时抽取产生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019年4月10日,同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将本项目(原项目名称“同集滨海小区同安段之科技南路、科技南二路、科技南三路、纵一路等子项目”)抽取评估机构的通知在区政府网站专题版块和年度目录评估机构微信群互动平台公布,要求评估机构如因业务繁忙等原因不能参与项目评估机构抽签的,需在互动平台明确并于通知发布之日起两天内将不能参与抽取产生评估机构书面告知同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确定参与抽签的评估机构后,同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9年4月16日在西柯镇三楼308会议室在被征收人代表、镇(街)、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下组织抽取产生了相应的评估机构(已全程摄像并制成光盘)。 

  (三)评估时点: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十、征收工作实施计划 

  (一)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一致或者以多数被征收人(超过被征收户总数50%)意见选定本项目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则根据《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产生办法的批复》(厦同政〔2019〕4号)办理,即按项目预先启动征收时抽取产生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公告发布后,组织召开房屋征收动员大会。 

  (三)签约期限届满前进行入户测绘、评估,并将相关补偿项目数量进行公示、商谈并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四)签约期限届满后,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同安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安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同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应办理证据保全。 

  十四、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十五、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涉及文物保护事宜按《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在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厦文旅〔2019〕194号)办理。 

  十七、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涉及的有关问题,按我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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