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集海堤集美侧整治二期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经研究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厦府办〔2015〕255号)等有关 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高集海堤集美侧整治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集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集美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厦门市集晟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五、签约期限: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六、最后搬迁期限:2020年12月31日。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八、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高集海堤集美侧整治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9日
附件
高集海堤集美侧整治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高集海堤集美侧整治二期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需征收位于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辖区内占地面积24345.18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68号
联系电话:0592-6686815 邮政编码:361021
二、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82号
联系电话:0592-6221633 邮政编码:361021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集晟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征收工作点: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50号102室
联系电话:0592-6683165
四、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辖区内占地面积24345.18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高集海堤集美侧整治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范围的公告》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角点坐标详见征收范围示意图(以实际放样为准)。
(二)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3222.82平方米。
五、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方式: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经论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二)安置地点:同集路集美段旧城改造安置房(现房)。
(三)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四)征收实施计划及时间安排:
1.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为准。
2.最后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为准。
六、基本原则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一本产权证为一户给予补偿和奖励,共有产权房屋存在一本以上产权证的,按一本产权证予以补偿和奖励。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迁入户口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补偿办法
(一)住宅货币补偿办法
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规定的指导公式计算补偿金额,或者根据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无法自行达成协议,需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一律实行分户评估。
私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指导公式:被搬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搬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二)非住宅货币补偿办法
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以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三)住宅产权调换办法
1.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或按《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规定的指导公式计算确定。无法自行达成协议,需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一律实行分户评估。
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指导公式:被搬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金额=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搬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2.楼层调节价
实行产权调换的,从第7层(不含第7层)起计算楼层调节价,每增加一层递增30元/平方米。
3.选房原则
以先签约者先挑选安置房为原则,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
(四)杂物间补偿办法
1.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配套杂物间与该房屋同时批建且成一体、建筑结构相同,层高高于2.2米(含2.2米)或房改时以住宅价格购买的,可直接计入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一并予以补偿安置;层高低于2.2米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
2.被征收房屋主体之外的其他类型杂物间,产权证上有记载的,统一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产权证上未记载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五)装修补偿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非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5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违法建筑的装修不予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按安置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八、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最后搬迁期限搬迁交房,且符合以下条款内容的,可享受相应奖励;被征收人未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在最后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得享受本条奖励,严格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一)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
被征收人配合清点丈量、提供完整资料、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可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
(二)一次性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三)住宅房屋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前签约并主动搬迁交房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四)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在签约期限前签约并交付拆除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结合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分别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报区土地房屋征收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再分别按上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货币补贴。
九、其他补偿、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一次性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7元给予二次搬迁费;过渡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7元给予三次搬迁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下列房屋产权性质给予搬迁费:
(1)房屋产权性质为办公、工厂、仓库等,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7元给予一次搬迁费;
(2)房屋产权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按20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设备搬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搬迁费用的,不再给予上述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征收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
(三)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
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
(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征收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
(3)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3.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
(五)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按照《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2014〕16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由受委托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并经(镇)街道办、被征收人及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进行确认,被征收人不予确认的,以(镇)街道办及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依据测绘结果进行公示、确认。
十、评估事宜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1.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通过自行协商或多数人意见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需在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选定结果书面告知征收实施单位,告知书需有超过被征收户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签名及被确定的评估机构盖章确认,并附被征收人签名的身份证及产权证复印件。
2.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程序确定。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逾期无法协商选定的,由被征收人代表在被征收房屋所在的镇(街)、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关的监督、公证下,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需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本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内容
确定五家评估公司对标准房市场价、安置房市场价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
确定两家评估公司分别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装修)、住宅房屋(含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同时可再确定两家评估公司作为备选评估机构。
(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原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3.被征收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十一、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天内可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集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二)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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