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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第二东通道工程项目(湖里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日期:2020-08-05 09:44  [字体显示:]

厦湖府〔2020〕100号 

  因厦门第二东通道工程项目(湖里段)建设需要,经研究决定征收我湖里区辖区内占地面积54434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厦府办〔2015〕255号)等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厦门市湖里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第二东通道工程项目(湖里段)国有土地上房屋拟征收范围的公告》(厦湖府〔2020〕44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厦门市湖里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殿前街道办事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禾山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禾丰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五、签约期限: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 

  六、最后搬迁期限:2020年11月30日止。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八、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1.厦门第二东通道工程项目(湖里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2.2020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附件1 

  厦门第二东通道工程项目(湖里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因厦门第二东通道工程项目(湖里段)建设需要,需征收位于湖里区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以《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第二东通道工程项目(湖里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湖府〔2020〕44号)文件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55号)及《关于明确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红线内空地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07〕458号)文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厦门市湖里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 

  联系电话:0592-5722451 

  二、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 

  受湖里区政府委托,殿前街道办、禾山街道办负责本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工作。 

  殿前街道办地址:湖里区长浩路223号 

  联系电话:0592-5692171 

  禾山街道办地址:湖里区枋湖北二路889号 

  联系电话:0592-5794002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禾丰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前头社137号3-4楼 

  联系电话:0592-5382870 

  四、征收工作点 

  地址:殿前街道办4楼征迁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2-2381084 

  五、征收范围 

  厦门市湖里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第二东通道工程项目(湖里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湖府〔2020〕44号)文件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 

  六、基本情况 

  涉及厦门市湖里区范围内用地面积约544340平方米国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 

  七、补偿办法 

  (一)合法批建非住宅土地房屋补偿、补助及奖励 

  1.主体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房屋,以一本产权证为一户给予补偿和奖励。一套房屋共有产权存在一本以上产权证的,视同一本产权证予以补偿和奖励。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货币补偿。征收补偿价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2.装修补偿 

  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5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3.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1)货币补偿奖励 

  根据产权证登记的用途、面积,按商业用房2000元/平方米、非商业用房300元/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 

  (2)一次性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最后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但每户或每本产权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三轮商谈期间的签约奖励 

  在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内签约的(具体商谈期限以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公布为准),每平方米分别按不高于1500元、1300元、1100元的标准,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 

  (4)三轮商谈期限届满后、签约期限届满前的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三轮商谈期限届满后、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5)签约后15日内搬迁的限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交地)的,分别按每户8万元、4万元、2万元给予奖励。 

  4.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征收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按6个月装修期计算临时安置费。 

  5.水表、电表、电话、电视、 空调等移机补助费 

  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按厦价房〔2003〕119号文规定标准执行(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 

  (二)无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补助及奖励 

  征收无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对在签约期限前签约并主动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可根据房屋实测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含装修)给予搬迁奖励。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费及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补偿、补助及奖励 

  1.对在合法建筑内实际且合法经营(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相符的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 

  (1)搬迁补助费 

  ①房屋产权用途为办公、工厂、仓库等,按7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搬迁费。 

  ②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企业设备搬迁根据评估结果或简易程序确定搬迁费用的,不再给予7元/平方米的搬迁费。 

  (2)停产停业的补偿 

  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②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③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征收用于出租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简易协商程序,按下列方式给予搬迁费及停产停业补偿、补助及奖励: 

  企业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补偿等在3万元以内包干给予补助,再按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设备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补偿等按最高不超过3万元包干给予补助、奖励。 

  对在无合法批建建筑内实际且合法经营(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相符)的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 

  (1)企业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补偿按本条第(三)款第1项的50%给予补助,如企业能在征收人要求的时间内,积极配合腾空房屋的,可再按不高于搬迁评估费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简易协商程序,按下列方式给予搬迁费及停产停业补偿、补助及奖励: 

  企业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补偿等在1.5万元以内包干给予补助,再按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设备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补偿等按最高不超过3万元包干给予补助、奖励。 

  3.工商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相符的经营者,其停产停业损失(含停产停业利润损失和员工工资)不予补偿,如经营者能在征收组织协调单位要求的时间内,积极配合腾空房屋的: 

  (1)在合法建筑内实际经营的,其企业搬迁费用按评估价给予补助。 

  (2)在无合法批建建筑内实际经营的,其企业搬迁费用按评估价的50%给予补助,再按不高于搬迁评估费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经营者也可选择简易协商程序,搬迁费用按不高于1.5万元包干给予补助、奖励。 

  八、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4号)执行。 

  九、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及补偿 

  (一)认定办法按《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对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办法>的通知》厦国土房〔2003〕396号执行。 

  (二)适当补偿 

  1.对不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但经营者在2003年7月1日之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按原产权用途补偿的基础上,对被征收人按厦府〔2004〕255号文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2.对不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但经营者在2003年7月1日至2011年1月21日期间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按原产权用途补偿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金额=经营面积×(假设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市场评估单价—按原产权用途的补偿单价)×10%(补偿标准按不高于3000元/平方米控制)。被征收房屋为出租经营的,产权人与承租人(经营者)对适当补偿金额的分配,如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由产权人与承租人(经营者)自行协商,按协商结果分配;协商不成的,按产权人70%,承租人(经营者)30%比例分配。 

  十、关于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1.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3.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组织协调单位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 

  4.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当在摇号前3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关参与监督、公证。随机抽取1家作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装修及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1.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或被征收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原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3.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四)评估时点:征收房屋公告发布之日。 

  十一、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确定第一、二、三轮商谈的期限,并予以公布。 

  十二、签约期限及最后搬迁期限以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十三、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湖里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十四、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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