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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LG2022C001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日期:2023-08-11 09:27  [字体显示:]

  厦海政征〔2023〕56号

  因LG2022C001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需要,经研究决定征收我区海沧街道辖区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LG2022C001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海政征〔2023〕42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征收管理部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具体实施单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嵩屿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五、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LG2022C001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1日

  附件

  LG2022C001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3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闽政地厦〔2023〕42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关于LG2022C001号政府储备用地规划意见的函》(厦资源规划海意见〔2023〕第003号),因LG2022C001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需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需征收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占地面积12529.42平方米(折合18.794亩,具体面积以现场放样为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组织实施机构

  (一)征收管理部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

  联系电话:0592-6512242

  (二)具体实施单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新大街29号

  联系电话:0592-6080956

  (三)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嵩屿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嵩屿中路809号航运大厦F9层

  联系电话:0592-6897105

  二、征收项目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占地面积 12529.42平方米(折合18.794亩,具体面积以现场放样为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LG2022C001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海政征〔2023〕42号)为准,角点坐标详见征收范围示意图(以实际放样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因城市规划调整的原因,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三)安置房地点:临港新城安置房。

  (四)周转方式:自行过渡。

  (五)签约期限:以征收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六)最后搬迁期限:以征收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三、补偿办法

  被征收房屋以一本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为一户,按照本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安置。共有产权房屋存在一本以上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视为一户给予补偿安置。

  拆迁出租的公有房屋,以一份租赁合同为一户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未标明建筑面积的,按规定换算或者以实际丈量为准。

  (一)住宅部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直管公有住宅房屋一律实行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办法

  (1)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

  区位房屋补偿价为设置于拆迁范围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减去标准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余额。

  货币补贴:征收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依照规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未登记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货币补贴。

  (2)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再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用房。    

  2.产权调换办法

  (1)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安置,并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和所调换房屋价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评估时被征收房屋的成新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按照百分之五十计算。

  安置房地点距征收土地红线五公里以外,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所调换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不含楼层调节价)的,同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

  (2)拆迁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实行房屋安置方式安置的,对房屋承租人可以就近上靠安置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安置。房屋承租人要求增加租住面积的,在具有安置房的条件下,可以允许。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承租人按照安置房价格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安置分配费;在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安置房价格的百分之四十缴纳安置分配费。安置分配费不得抵扣房改的购房款。

  (3)被征收人以公开抽签的方式抽取商谈流水号,按抽取的商谈流水号顺序进行三轮商谈。在本轮商谈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自动转入下一轮,以先签约者先挑选安置房为原则。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不按流水号顺序,预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3.其他补偿、补助

  (1)装修补偿费:可根据权证载明建筑面积(含依规可认定的建筑面积)按28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包干补偿;不选择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按安置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2)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水表补助费500 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00元/台。

  (3)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面积,每平方米7元给予二次搬迁费;过渡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面积,每平方米7元给予三次搬迁费。

  (4)临时安置费: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40号)执行。

  4.其他奖励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且符合以下条款内容的,可享受相应奖励:

  (1)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被征收人按规定要求配合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可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

  (2)提前签约搬迁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或经认定为可参照合法手续补偿的建筑面积,可按1000元/㎡给予提前签约搬迁奖励。

  (3)一次性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4)签约及搬迁奖励:征收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依照规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未登记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10%的按期签约奖励和10%的按期搬迁奖励。

  5.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部分

  1.非住宅房屋补偿办法

  因城市规划调整的原因,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价格根据权属认定结果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收回已批国有建设用地红线内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根据《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收回已批国有建设用地红线内空地上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8〕473号)有关规定执行。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2)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

  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上年度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指注册登记地在被征收范围内)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份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按6个月计算。

  (3)征收符合《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非住宅用房,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补偿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装修补偿费:合法建筑面积(含经认定为可参照合法手续补偿的建筑面积)可按每平方米250元给予装修包干补偿。被征收人或承租人也可以选择评估补偿。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4.临时安置费:对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经认定为可参照合法手续补偿的建筑面积),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非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

  5.搬迁补助费

  (1)非住宅房屋产权性质为办公、工厂、仓库等,按7元/平方米结合产权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

  (2)涉及企业设备搬迁按评估结果确定搬迁补助费用,不再给予前款搬迁补助费。

  6.一次性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7.按时签约并提前搬迁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框架、砖混、钢架结构房屋按300元/平方米给予限期拆除奖励;其他结构房屋按1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8.征收 2007年11月前已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企业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其税后利润、员工工资补偿、搬迁补助等,可参照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四、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征收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未登记建筑,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认定为可参照合法批建手续补偿的未登记建筑按本方案予以补偿、补助及奖励。

  五、评估事宜

  按照《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2〕2号)执行。评估工作由项目所涉及的镇街具体组织协调实施。评估机构的报名方式、选定办法和期限等相关事项由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另行公布。

  评估时点: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六、征收补偿决定

  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实施单位报请海沧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未能在本项目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最后搬迁期限前搬迁交房的,不得享受本方案的各项奖励措施,严格按照我市现行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七、其他事项

  (一)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二)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奖励的当事人,实施单位应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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