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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孚中央工业招拍挂一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日期:2023-03-19 09:22  [字体显示:]

  厦海政征〔2023〕16号

  因马銮湾孚中央工业招拍挂一号地块项目建设需要,经研究决定征收我区新阳街道辖区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孚中央工业招拍挂一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海政征〔2022〕42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新阳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新阳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五、签约期限: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马銮湾孚中央工业招拍挂一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9日

  附件

  马銮湾孚中央工业招拍挂一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关于马銮湾孚中央工业招拍挂一号地块的规划意见函》(编号:海沧分局〔2020〕13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4010120210030-1)、《关于申请马銮湾孚中央工业招拍挂一号地块征收工作的函》(厦土地发展海集函〔2020〕54号),需征收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部分房屋及附属物并收回土地作为马銮湾孚中央工业招拍挂一号地块项目建设用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等我市现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收回土地范围

  (一)海沧区新阳街道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四至角点坐标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关于马銮湾孚中央工业招拍挂一号地块的规划意见函》(编号:海沧分局〔2020〕13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二)基本情况:该项目已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完成土地征收(收回)、青苗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涉及未实施补偿的住宅房屋255栋,建筑面积约为170000平方米,非住宅房屋1宗,面积约1400平方米。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程序执行。

  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属于无房户或者涉及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独立户应选择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源为:孚中央北安置房。

  周转方式:自行过渡周转。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安置。所选取的安置房按超出应安置面积最小原则控制,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2.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执行。

  3.被征收人选择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

  4.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34号)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产权、人口认定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

  1.装修补偿:①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其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②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2.搬迁补助:被征收房屋可认定的产权面积按7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若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三次搬迁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三年。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但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过渡安置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40号)文件执行。

  4.其他补助: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转移、空调移机等补助费用,依据厦价房〔2003〕119号文件标准执行。

  5.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被征收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6.货币补偿奖励: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再按上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货币补贴。

  7.一次性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一次性完成搬迁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可再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奖励。

  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和按规定可认定为应安置面积的,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拆除的,第一轮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签约搬迁奖励,第二轮按500元/平方米给予签约搬迁奖励,第三轮之后(含第三轮)不予奖励。

  9.合法权证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已办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10.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

  征收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无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时,对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助、奖励:

  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成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含装修),未建的按2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可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成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含装修),未建的按2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四、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

  (一)补偿标准

  1.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征收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400元/平方米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3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框架、砖混、钢架结构房屋再按300元/平方米给予按时签约并提前搬迁奖励,其他结构房屋再按150元/平方米给予按时签约并提前搬迁奖励。

  3.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执行。

  (二)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

  1.装修补偿:按可认定的产权建筑面积250元/平方米装修包干补偿或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2.租金补助: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凡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对房屋所有权人可按10元/平方米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助。

  3.搬迁补助:涉及企业设备搬迁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助金额。

  4.一次性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

  (1)2002年12月1日前已建成的,且能提供企业工商登记和纳税证明材料的,可按下列办法给予搬迁补助:取得区级手续的非住宅房屋,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4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其他的非住宅房屋,框架、砖混结构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助。

  (2)其他补助: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2007年11月之前已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且经营者能提供企业工商登记和纳税证明材料的,其企业税后利润、员工工资补偿、搬迁补助、租金补助等,参照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五、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取

  (一)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不少于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分别选定一家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体评估工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3日内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

  (二)对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即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由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另行确定五家评估机构;随机抽取评估机构时可以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基层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应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三)请有意参与本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到征收实施单位报名(报名电话:0592-6809308)。

  六、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按我市相关征收法律法规执行。

  七、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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