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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日期:2021-02-27 20:03  [字体显示:]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关于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

  房屋征收的决定

  因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建设需要,经研究决定征收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筼筜街道办事处一里社区、四里社区范围内,占地面积约为3045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和《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征收范围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46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筼筜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厦门兆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五、签约期限:本决定通告之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六、最后搬迁期限:2021年6月30日。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八、安置房地点:征收范围内:湖滨地块安置房(暂定名);征收范围外:轨道1号线文灶站公交地块安置房、东坪花园A1地块安置房、东坪花园A2地块安置房、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

  九、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本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关于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

  房屋征收的通告

  因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建设需要,经研究决定(厦思政征〔2021〕36号),对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筼筜街道办事处一里社区、四里社区范围内,占地面积约为3045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和《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

  二、征收范围: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征收范围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46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33号

  联系电话:0592-5862770

  四、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筼筜街道办事处

  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莲滨里28-33号

  联系电话:0592-5377331

  五、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厦门兆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97号第一层555室

  联系电话:0592-5799860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已在被征收范围内及思明区人民政府网站、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公示征求意见,上述方案已经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厦门市财政局备案。

  七、安置房地点:征收范围内:湖滨地块安置房(暂定名);征收范围外:轨道1号线文灶站公交地块安置房、东坪花园A1地块安置房、东坪花园A2地块安置房、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

  八、签约期限: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完成搬迁。根据《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的已生效搬迁补偿协议与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已生效搬迁补偿协议的被搬迁人(含公房承租人)应当在征收决定所确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最后搬迁期限:2021年6月30日。

  十、被征收人如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1〕36 号),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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