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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扩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日期:2020-09-28 09:19  [字体显示:]

 

  因厦门大学法学院扩建项目需要,经研究决定征收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滨海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占地面积为1200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厦府办〔2015〕255号)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厦门大学法学院扩建项目征收范围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16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滨海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

  五、签约期限:本决定通告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六、最后搬迁期限:2021年2月28日。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八、安置房地点:曾厝垵片区安置房A6、A7、A8地块、东坪花园A1地块、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

  九、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厦门大学法学院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

  厦门大学法学院扩建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厦门大学法学院扩建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滨海街道占地面积为12007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55号)以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

  1.厦门市思明区滨海街道范围内部分房屋及附属物。

  2.被征收房屋门牌号:大学路595号之一、大学路595号之二。

  3.具体征收范围以坐标放样为准。

  (二)安置房地点

  曾厝垵A6、A7、A8地块、东坪花园A1地块、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

  二、补偿办法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一本产权证(或一份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为一户给予补偿和奖励。共有产权房屋存在一本以上产权证的,视同一本产权证予以补偿和奖励。征收范围内同一承租人持有一份以上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的,其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视同一户予以补偿和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办法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指导公式或分户评估方式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

  1.指导公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的指导公式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

  (1)私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指导公式: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2)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指导公式: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2.分户评估方式: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人要求分户评估的,以分户评估的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不再适用《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的指导公式计算补偿。协商不成的、或需作征收补偿决定的,一律实行分户评估。

  (三)评估时点:发布征收通告之日。

  三、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直管公有住宅房屋一律实行产权调换。

  四、货币补偿标准

  私有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的指导公式计算补偿金额,或根据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五、产权调换标准

  (一)私有住宅产权调换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同时,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可选择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的指导公式或分户评估方式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市场评估结果确定。

  (二)直管公有住宅产权调换原则

  征收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按承租建筑面积加上差别化面积奖励后就近上靠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承租人按规定期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可根据安置房评估价值、周边配套等因素,按下列办法对选择不同安置房地点的被征收人给予安置及差别化面积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曾厝垵A6、A7、A8地块安置房的,可按原承租建筑面积每户增加不高于2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

  2.被征收人选择东坪花园A1地块安置房、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的,可按原承租建筑面积每户增加不高于3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

  3.按本条款第1、2项规定增加面积和就近上靠安置房户型的面积部分不计缴安置分配费。

  4.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安置房移交市公房管理中心,由其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安置房租金标准。

  本条款不得与本方案第五条涉及选房细则部分重复。

  (三)安置原则及选房细则

  1.安置原则

  (1)征收私有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

  (2)征收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按承租建筑面积加上差别化面积奖励后就近上靠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

  (3)因家庭人口结构原因(在征收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且本市他处无房源的),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征收组织实施机构调查、核实后,公示5天无异议的,经批准后,允许增加面积安置。

  2.流程

  (1)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被征收人随机抽取商谈流水号。

  (2)商谈原则上分三轮,按抽取的商谈流水号顺序进行商谈。

  (3)按流水号挑房当天21:00前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其已选房号给予取消。

  (4)按商谈流水号当天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在该轮商谈时间内另行约定时间商谈,在约定日的正常流水号后重新商谈、挑房。

  (5)在本轮商谈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自动转入下一轮按通知的时间重新商谈。

  (6)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不按流水号顺序,预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3.具体选房细则

  序号

  原房产权建筑面积/

  承租建筑面积(㎡)

  调换曾厝垵A6、A7、A8安置房户型   建筑面积(㎡)

  1

  45㎡以下(含45㎡)

  59.63㎡、59.03㎡、61.08㎡

  2

  60㎡-75㎡(含75㎡)

  92.05㎡、97.72㎡、96.41㎡、   100.01㎡、101.17㎡

  3

  75㎡-80㎡(含80㎡)

  115.27㎡

  4

  80㎡以上

  118.18㎡

  若被征收人需选择在东坪花园A1地块安置房、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由本人提出申请,在房源允许的条件下,经征收实施单位批准后给予产权调换。

  (四)楼层调节价

  选择小高层或高层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从第7层(不含第7层)起计算楼层调节价,每增加一层递增30元/平方米。

  (五)杂物间补偿办法

  1.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配套杂物间与该房屋同时批建且成一体、建筑结构相同,层高高于2.2米(含2.2米)或房改时以住宅价格购买的,经思明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后,可直接计入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一并予以补偿安置;层高低于2.2米的,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60%予以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主体之外的其他类型杂物间,产权证上有记载的或经思明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的,统一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60%予以货币补偿。

  3.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按本方案第十条第(五)款第2点规定给予搬迁补助。

  六、装修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违法建筑的装修不予补偿。

  (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七、搬迁补助费

  住宅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安置的,按7元/㎡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二次搬迁费。

  八、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一)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应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二)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本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

  (三)临时安置费面积计算:被征收人已缴清差价款的,临时安置费按安置房面积计算;未缴清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计算。

  九、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

  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按厦价房〔2003〕119号文规定标准执行(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

  十、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征收交房的,可再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前款奖励后,不再重复享受本方案其他签约搬迁各项奖励。

  (二)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差别化货币奖励

  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签约并征收交房的,可根据安置房评估价值、周边配套等因素,按下列办法对选择不同安置房地点的被征收人给予差别化货币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曾厝垵A6、A7 、A8地块安置房的,可按不高于20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东坪花园A1地块安置房、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的,可按不高于30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奖励。

  3.依规定需安置一套以上安置房,且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分别符合本款第1、2点规定的可就高给予奖励,但只奖励一次。

  (三)按时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承租面积给予按时签约奖励。按时签约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签约时段

  奖励标准

  1

  选择第一轮商谈期限签约

  不高于1500元×产权面积/承租面积

  2

  选择第二轮商谈期限签约

  不高于1300元×产权面积/承租面积

  3

  选择第三轮商谈期限签约

  不高于1100元×产权面积/承租面积

  (四)按时交房奖励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房的,可给予按时交房奖励。按时交房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交房时段

  奖励标准

  1

  在通告最后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

  100000元/户(区位房屋补偿价10%,最高10万元/户)

  2

  第一轮签约且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

  80000元/户

  3

  第二轮签约且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

  40000元/户

  4

  第三轮签约且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

  20000元/户

  (五)其他补助及奖励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可给予以下补助及奖励:

  序号

  补助及奖励项目

  奖励标准

  1

  在规定时间抽取流水号奖励

  5000元/户

  2

  无合法手续建筑搬迁补助

  每平方米框架1300元、砖混1300元、简易900元、棚200元

  十一、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4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评估机构的选定

  (一)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厦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通告。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发布选择评估机构通告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三)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四)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公证。

  随机抽取5家评估机构对本项目的标准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市场租金评估价进行评估。随机抽取1家作为住宅房屋分户及装修的评估机构,同时抽取1家作为备选评估机构。

  十三、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对本项目的标准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市场租金评估价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由选定的住宅房屋分户及装修的评估机构对住宅分户及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十四、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一)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原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三)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十五、征收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单位自行安置房屋承租人并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的,参照上述规定对单位进行补偿和奖励。

  单位放弃产权,由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参照上述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和奖励。

  十六、征收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对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按其拥有的产权比例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原产权单位与购房人对补偿方式意见不一致的,实行产权调换。

  十七、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根据本方案未涉及的特殊问题,由思明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该处理决定作为本方案有效组成部分,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组织实施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33号

  联系电话:0592-5868770

  (二)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滨海街道办事处

  地址:思明区曾厝垵380号

  联系电话:0592-2513902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17层

  联系电话:0592-5907216

  十九、商谈签约时间安排

  (一)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二)最后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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