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征〔2024〕113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经同安区人民政府专题论证,确定同翔高新城同安片区康浔路(滨海东大道—同创路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300114号)及附图载明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该项目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
特此公告。
附件:同翔高新城同安片区康浔路(滨海东大道—同创路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