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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同翔高新城中心医院(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日期:2024-11-19 17:10  [字体显示:]

  

  厦同征〔2024〕11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经同安区人民政府专题论证,确定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同翔高新城中心医院(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400120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关于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同翔高新城中心医院(一期)规划意见的函》(编号:厦资源规划同意见〔2024〕第004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予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编号:厦资源规划同选址准更〔2024〕第010号)及附图载明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该项目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

 

  特此公告。

 

  附件: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同翔高新城中心医院(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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