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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C52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日期:2019-10-12 08:37  [字体显示:]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2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闽政文〔2012〕4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2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闽政地〔2013〕892号)等文件精神,需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镇刘五店社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作为2013C52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用地。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3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

  厦门市翔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翔安区行政中心综合楼202室

  联系电话:0592-3785006

  二、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市民商业广场A座3楼

  联系电话:0592-7081151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市国贸天地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298号嘉宝大厦1607室

  四、征收工作点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刘五店浦南里400号

  联系电话:18060903738

  五、征收范围

  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2013C52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翔政征〔2019〕19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六、基本情况

  (一)涉及翔安区新店镇刘五店社区范围内占地面积约38751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七、征收补偿方式

  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八、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具有合法批建面积的认定原则

  1.凡持有合法用地批文的非住宅房屋,但未注明建筑面积的,其建筑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2.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其合法批建面积超过容积率1的,按实际批准建筑面积认定;合法批建面积容积率小于1,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批建面积,且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二)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

  1.主体补偿

  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不高于15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3.村镇企业用地补偿

  属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300元/平方米补偿。若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则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补偿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4.租金补助

  征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10元/平方米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助。

  5.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企业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费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未列入机器设备、存货搬迁评估的合法批建面积剩余部分,按7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

  6.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偿

  (1)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2)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3)征收用于出租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停产停业期限按半年计算。

  7.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方可享受以下相关补助、奖励:

  1.主体补助

  (1)在2002年12月1日前有以下手续,并已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①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区建设、土地、规划、计统、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4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36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②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9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7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

  (2)凡持有合法用地批文的非住宅房屋,但未注明建筑面积的,其建筑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厦府〔2005〕179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9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7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执行。

  2.租金补助

  对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涉及征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对房屋建造者给予1.5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

  3.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对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凡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4.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经营手续合法的企业经营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九、地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它附属物(包括迁移水表、电表、空调机、有线电视等),据实清点后,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和房屋拆迁补助费等价格标准的通知》(厦价房〔2003〕1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62号)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该规定未涉及的附属物可选择评估方式,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十、关于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1.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通告。

  2.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3.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组织协调单位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4.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征收管理中心、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

  随机抽取1家作为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机构,同时抽取1家作为备选评估机构。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非住宅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评估报告估价结果将于征收范围内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者经复核、专家鉴定后,评估报告所载的估价结果将作为本项目的补偿依据。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4.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并按协议的规定完成搬迁交房的,不享受本方案的补助、奖励政策。

  十二、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三、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由征收部门确定第一、二、三轮商谈的期限,并予以公布。

  十四、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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