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马銮湾新城集美片区海湾大道(海翔大道-环湾大道段)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村范围内的土地,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76613平方米。
根据《厦门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0〕2号)的有关规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新城集美片区海湾大道(海翔大道-环湾大道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集府征告〔2021〕94号)已发布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8月5日起三十日。
二、征求意见地点:集美区灌口镇政务公开栏、陈井村公开栏、集美区政府网站、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收信息专栏。
三、征求公众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征求意见期内无相关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或申请听证。
四、征求意见期内我区收到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提出的建议,为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如下:
(一)方案第二部分第三条的“属于无房户的,优先保障住房安置”修改为“属于无房户的实行产权调换。”
(二)方案第二部分第六条第2款增加“被征收人全部实行产权调换的,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征收应安置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
(三)方案第二部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非住宅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1)已取得土地房产权证的;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含集美区)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的按不高于120元(含装修)/平方米给予补助、砖混结构的按不高于90元(含装修)/平方米给予补助、其他结构的按不高于70元(含装修)/平方米给予补助。”
(四)方案第二部分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征收组织协调单位”修改为“灌口镇”。
(五)方案第二部分第六条第3款修改为“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2007年11月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征收人在最后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交房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下补助标准为上限: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
(六)方案第二部分第十三条第2款修改为“对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前签约并主动搬迁交房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征收户应补偿安置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的奖励。”
附件:马銮湾新城集美片区海湾大道(海翔大道-环湾大道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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