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办征〔2026〕14号
因一农南片区招拍挂3#地块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莲花社区范围内的土地。根据《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一农南片区招拍挂3#地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厦海政征〔2026〕20号)已发布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于2026年3月9日起公示,征求意见三十日。
二、征求意见地点:海沧区东孚街道政务公开栏、东瑶村公开栏、莲花社区公开栏、海沧区政府网站、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收信息专栏。
三、征求公众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征求意见期内无相关权利人对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或申请听证。
附件:一农南片区招拍挂3#地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2日
附件
一农南片区招拍挂3#地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一农南片区招拍挂3#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根据我市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海沧区区域范围内各地块项目的实施方案及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执行。
(二)社会保障
本项目需安置农业人口数89人,具体按《厦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厦府规〔2025〕10号)规定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
本次征收土地未涉及住宅房屋。
三、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
(一)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二)补偿标准
1.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征收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400元/平方米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3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框架、砖混、钢架结构房屋再按300元/平方米给予按时签约并提前搬迁奖励,其他结构房屋再按150元/平方米给予按时签约并提前搬迁奖励。
3.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5号)执行。
(三)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
1.装修补偿:按可认定的产权建筑面积250元/平方米装修包干补偿或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2.租金补助: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凡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型企业,对房屋所有权人可按 10元/平方米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助。
3.搬迁补助:涉及企业设备搬迁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助金额。
4.一次性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署房屋移交单,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
(1)2002年12月1日前已建成的,且能提供企业工商登记和纳税证明材料的,可按下列办法给予搬迁补助:取得区级手续的非住宅房屋,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4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其他的非住宅房屋,框架、砖混结构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助。
(2)其他补助: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2018年2月10日之前已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且经营者能提供企业工商登记和纳税证明材料的,其企业税后利润、员工工资补偿、搬迁补助、租金补助等,参照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四、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取
(一)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不少于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分别选定一家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体评估工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3日内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
(二)对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由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另行确定五家评估机构;随机抽取评估机构时可以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基层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应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三)请有意参与本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到征收实施单位报名(报名电话:0592-6313787)。
五、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按我市相关征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本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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