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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东孚北路(旧国道324线-孚莲东二路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结果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日期:2021-12-26 15:48  [字体显示:]

  厦海政办征〔2021〕22号

  因东孚北路(旧国道324线-孚莲东二路段)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洪塘村、东瑶村范围内的土地,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101324平方米。

  根据《厦门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0〕2号)的有关规定,《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孚北路(旧国道324线-孚莲东二路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厦海政征地安置公告〔2021〕5号)已发布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1月3日-2021年12月3日。

  二、征求意见地点:海沧区东孚街道政务公开栏、洪塘村公开栏、东瑶村公开栏、海沧区政府网站、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收信息专栏。

  三、征求公众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征求意见期内无相关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或申请听证。

  四、根据《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关于东孚北路(旧国道324线-孚莲东二路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宜的复函》(厦土房征函〔2021〕85号),对补偿方案做出如下修改:

  (一)删除方案第二部分第二条第5款“对2016年1月1日全国‘二孩’政策落地前已入户的‘二孩’,配合签约的给予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二)方案第二部分第三条第1款:“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已建住宅房屋及可认定为应安置面积的,其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或选择评估补偿。”修改为“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其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或选择评估补偿”。

  (三)删除方案第二部分第三条第7款一次性搬迁奖励的“(包括经认定的应安置面积)”。

  (四)删除方案第二部分第三条第8款的限期拆除奖励。

  (五)方案第三部分第一条第3款“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给予经营者和职工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修改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5号)执行”。

  (六)方案第三部分第二条第2款“合法批建手续房屋,对房屋所有权人可按10元/平方米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助。”修改为“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凡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对房屋所有权人可按10元/平方米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助”。

  附件:东孚北路(旧国道324线-孚莲东二路段)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6日

  附件

  东孚北路(旧国道324线-孚莲东二路段)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东孚北路(旧国道324线-孚莲东二路段)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我市土地征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海沧区区域范围内各地块项目的实施方案及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土地征收补偿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执行。

  (二)社会保障

  根据《厦门市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厦海委〔2014〕39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62号)进行补助。

  二、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属于无房户或者涉及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独立户应选择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源为东瑶安置房二期(期房)、佳美花园安置房(期房)。

  周转方式:自行过渡周转。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安置。所选取的安置房按超出应安置面积最小原则控制,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2.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执行。

  3.被征收人选择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

  4.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产权、人口认定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

  1.装修补偿:①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其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②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2.搬迁补助:被征收房屋可认定的产权面积按7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若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三次搬迁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三年。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但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过渡安置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40号)文件执行。

  4.其他补助: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转移、空调移机等补助费用,依据厦价房〔2003〕119号文件标准执行。

  5.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被征收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6.货币补偿奖励: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再按上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货币补贴。

  7.一次性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一次性完成搬迁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可再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奖励。

  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和按规定可认定为应安置面积的,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拆除的,第一轮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签约搬迁奖励。第二轮按500元/平方米给予签约搬迁奖励,第三轮之后(含第三轮)不予奖励。

  9.合法权证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已办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10.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

  征收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无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时,对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助、奖励:

  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成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含装修),未建的按2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可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成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含装修),未建的按2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三、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

  (一)补偿标准

  1.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征收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400元/平方米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3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再按300元/平方米给予期限拆除奖励。

  3.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5号)执行。

  (二)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

  1.装修补偿:按可认定的产权建筑面积250元/平方米装修包干补偿或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2.租金补助: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凡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对房屋所有权人可按10元/平方米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助。

  3.搬迁补助:涉及企业设备搬迁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助金额。

  4.一次性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

  (1)2002年12月1日前已建成的,且能提供企业工商登记和纳税证明材料的,可按下列办法给予搬迁补助:取得区级手续的非住宅房屋,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4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其他的非住宅房屋,框架、砖混结构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助。

  (2)其他补助: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2007年11月之前已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且经营者能提供企业工商登记和纳税证明材料的,其企业税后利润、员工工资补偿、搬迁补助、租金补助等,参照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四、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取

  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厦价房〔2012〕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程序的函》(厦资源规划函〔2019〕10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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