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征〔2024〕232号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发布了《关于溪东路(海翔大道-翔安南路段)工程一期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原公告)(厦翔政征〔2024〕164号),现对原公告补充公告如下:
原公告第一条第(四)款第1项“征地包干标准”的第一段调整为“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区片综合地价112.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4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67.5万元/公顷)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30万元/公顷、按时交地奖励金18万元/公顷等费用。其中劳力安置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补偿费已核定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安置补助费中,不再另行安排劳力补助。地上附着物超包干的部分,实施据实清点补偿”。
本补充公告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5日起三十日。原公告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