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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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洪前二小(翔安区第四实验小学)周边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日期:2022-01-05 12:19  [字体显示:]

  厦翔政征〔2022〕7号

  为实施翔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洪前二小(翔安区第四实验小学)周边配套道路工程项目涉及征收辖区新店街道新店村、凤翔街道东坑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589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根据市测绘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具体坐标详见附图。

  (二)征收目的:本征收用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土地现状:本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面积5890平方米,仍为村小组经营管理,未承包到户。其中农用地3463平方米,建设用地2427平方米。

  另有四宗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面积40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面积12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908平方米。以上系前期调查摸底数据,最终以补偿登记及实际放样为准。

  二、补偿标准、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1。

  三、公示期限

  自2022年1月6日起,公示期限三十日。

  四、申请听证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五、签约期限:本公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六、评估时点

  以本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即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2021年5月11日)为准。

  七、禁止事项

  自本项目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即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安置。

  八、补偿登记

  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分别前往新店街道办事处、凤翔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九、签订协议

  本项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新店街道办事处、凤翔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十、用地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市政园林绿化中心,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706室,联系人:杨辉集,联系电话:15159200398。

  十一、征地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地址:厦门市翔安区祥福路2005号。

  十二、组织实施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新店街道办事处,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顶曾路360号4-6层(原新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联系电话:7081151。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凤翔街道办事处,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宋洋一里28号(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内),联系电话:7882555(临时办公地点)。

  特此公告。

  附件:1.洪前二小(翔安区第四实验小学)周边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附图

  3.2021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暂定)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洪前二小(翔安区第四实验小学)周边配套道路

  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因洪前二小(翔安区第四实验小学)周边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新店街道新店村、凤翔街道东坑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58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63平方米,建设用地2427平方米;涉及征收住宅房屋面积约为1908平方米(具体以补偿登记及实际放样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本机关制定了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标准

  (一)征地包干标准

  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等费用。其中劳力安置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补偿费已核定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安置补助费中,不再另行安排劳力补助。地上附着物超包干的部分,实施据实清点补偿。

  (二)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

  属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300元/平方米补偿。若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则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补偿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社会保障

  按照厦门市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按规定缴费,享受相应补助及待遇。

  (四)其它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评估时点: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合法产权、应安置人口认定原则

  1.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房产契证的,按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产权。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部分,按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给予合法产权补偿安置。

  被征收户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2.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3.农村宅基地申请表或厦门市土地房产契证只注明申请人数,没有载明具体申请人姓名的,应结合申请宅基地时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情况确定共同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申请农村建房中,申请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征收时其个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合法住宅面积均应分摊后合并计算。

  4.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受让方或受赠与方,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让或受赠与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者受赠予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行“拆一补一”,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政策。

  5.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房屋(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6.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我市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货币补偿

  1.主体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不含楼层调节价)执行。

  2.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3.过渡安置补助费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两年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和六个月临时安置费(含三个月装修期)。

  4.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商谈签约时限内签约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签约奖励。

  5.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搬迁奖励。同时,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红线内空地补偿费

  宅基地红线内的空地、天井按70元/平方米补偿。

  7.搬迁补助费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7元/平方米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8.房屋所有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9.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

  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30平方米,已建部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8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三)地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它附属物(包括迁移水表、电表、空调机、有线电视等),据实清点后,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和房屋拆迁补助费等价格标准的通知》(厦价房〔2003〕1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62号)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该规定未涉及的附属物可选择评估方式,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三、关于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本项目若涉及评估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期结束后,通过自行协商,从本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暂定为2021年度,若公示期结束后已公布新年度名单,将按新名单执行)中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组织实施单位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住宅房屋(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其中,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应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评估报告估价结果将于征收范围内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者经复核、专家鉴定后,评估报告所载的估价结果将作为本项目的补偿依据。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4.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四、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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