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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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文德路(布塘南路-郭山南二路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日期:2025-01-21 17:25  [字体显示:]

  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5〕1号

  

  

  为实施厦门市同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文德路(布塘南路-郭山南二路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400260号)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5010120241157)等文件,确定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文德路(布塘南路-郭山南二路段)工程征收土地范围位于同安区洪塘镇新厝村及大同街道东宅村,具体位置详见附件2。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文德路(布塘南路-郭山南二路段)工程,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形。

  (三)土地现状

  本项目需征收土地面积6.0624公顷。其中洪塘镇新厝村水田0.8470公顷、旱地0.01313公顷、园地3.6069公顷、林地0.3750公顷、其他农用地0.373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450公顷;大同街道东宅村水田0.878公顷、旱地0.1713公顷、园地0.0071公顷、林地0.0091公顷、草地0.09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55公顷。本项目需征收住宅房屋约9栋,涉及住宅产权面积约2339平方米。

  本项目拟征收洪塘镇新厝村5.5393公顷土地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权人为洪塘镇新厝村村民委员会及新厝村第1、2、6、7、8、9村民小组,由洪塘镇新厝村村民委员会及新厝村第1、2、6、7、8、9村民小组管理经营,0.0925公顷已批建到户;拟征收大同街道东宅村0.4307公顷土地均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权人为大同街道东宅村第8村民小组,由大同街道东宅村第8村民小组管理经营。

  本项目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1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7人)。

  本项目范围内在发布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已按现行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继续履行。

  (四)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1。

  二、公告期限:自2025年1月21日起三十日。

  三、异议反馈

  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签约期限: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

  五、评估时点

  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文德路(布塘南路-郭山南二路段)工程征收土地预公告》(厦同征预告〔2024〕46号)发布之日(2024年10月12日)为准。

  涉及本项目评估具体由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估机构的报名方式、选定办法和期限等相关事项由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公布。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不少于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分别选定一家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评估工作,协商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3日内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

  六、禁止事项

  自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种、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补偿登记

  本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里228号)或厦门市人民政府大同街道办事处(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朝晖路699号)办理补偿登记。

  八、签订协议

  本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就土地征收与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就房屋征收与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及厦门炬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签约的,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将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报请本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九、经办机构

  (一)负责组织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林女士,联系电话:0592-7036690。

  (二)具体实施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叶先生,联系电话:0592-7252922。

  厦门市人民政府大同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许先生,联系电话:0592-7024522。

  (三)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炬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592-5712270。

  特此公告。

  

  

  附件:1.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文德路(布塘南路-郭山南二路段)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文德路(布塘南路-郭山南二路段)工程征收范围示意图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附件1

  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文德路(布塘南路-郭山南二路段)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文德路(布塘南路-郭山南二路段)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推行房票补偿的意见(试行)》(厦府办规〔202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同安区区域范围内各地块项目的实施方案及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土地征收补偿

  (一)征地包干标准    

  根据我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执行。

  (二)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07〕34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

  涉及文物保护事宜按《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在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厦文旅〔2019〕194号)办理。

  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有关规定

  1.合法产权认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用途、面积应当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权属未登记的住宅房屋符合参照合法产权房屋认定条件的按照《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2.应安置人口认定

  应安置人口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为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人均合法产权面积

  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家庭成员为计算依据。属于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属于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具体合并计算办法按照《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1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补偿方式与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现金补偿、房票补偿)方式,属于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不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中的现金补偿方式。选择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现金补偿、房票补偿)、部分实行产权调换的,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宅合法产权面积(或应安置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

  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5.房票补偿规则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推行房票补偿的意见(试行)》(厦府办规〔2022〕13号)结合同安区有关房票政策执行。

  (二)具有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助、奖励办法

  1.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1)房屋主体补偿

  ①拆一补一、不补差价。征收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不区分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结构、成新差异。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等面积部分,不补差价。

  ②被征收人的房屋在其行政村内是唯一住房,且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小于50平方米,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安置。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在2002年12月1日前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部分(含已批未建)或者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成无合法批建的部分,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给予安置。

  ③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面积大于人均5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调换安置。

  ④被征收人所选取的安置房总面积按超出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

  ⑤楼层调节价:按规定应缴交楼层调节价。

  ⑥安置房源:新厝安置房一期及新厝是世福。

  (2)装修补偿费

  ①允许被征收人选择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280元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选择评估补偿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无合法手续的房屋及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②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时,以安置房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补偿。

  (3)搬迁补助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元给予3次搬迁补助;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元给予2次搬迁补助。

  (4)过渡临时安置费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意见》(厦府规〔2024〕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一次性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房屋所有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2.货币补偿方式(现金补偿、房票补偿)

  (1)房屋主体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建筑面积结合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含楼层调节价)给予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村、镇出具证明并备案,所有计入补偿人口今后在本行政村不得批宅基地自建。

  (2)装修补偿费

  允许被征收人选择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280元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选择评估补偿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无合法手续的房屋及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3)搬迁补助费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7元给予2次搬迁补助。

  (4)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5)一次性搬迁、按期签约、按期搬迁奖励

  ①一次性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②按期签约奖励、按期搬迁奖励

  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建筑面积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结合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按期签约奖励和5%按期搬迁奖励。同时,再给予两年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作为搬迁奖励。

  (6)房屋所有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三)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

  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2002年12月1日之前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下补助、奖励标准为上限。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被征收人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30平方米给予补助。其已建的住宅: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28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24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其他结构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170元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8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已建的住宅: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28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24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其他结构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170元给予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含80平方米),被征收人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4.对于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一律依法予以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实施有关规定

  1.合法产权认定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用途、面积以下列合法用地手续和房屋建设批建手续的记载为准:

  (1)土地房屋权证;

  (2)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3)市土地管理部门(含原同安县政府)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2.补偿方式与过渡方式

  因城市规划调整无法对被征收企业经营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采用货币补偿(现金补偿)方式。

  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二)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办法

  1.房屋主体补偿

  具有合法用地手续和房屋建设批建手续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合法用地手续和房屋建设批建手续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框架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90元、其他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2.装修补偿费

  允许被征收人选择按可认定产权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选择评估补偿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给予装修补偿。

  3.搬迁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下列房屋用途给予搬迁补助:

  (1)房屋产权用途为办公、工厂、仓库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照每平方米7元给予二次包干搬迁补助或选择评估,选择评估的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房屋产权用途为商业,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给予二次搬迁补助。

  4.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偿

  征收符合《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非住宅用房,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期限按六个月计算。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工资补偿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2)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a.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上年度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b.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指注册登记地在被征收范围内)之月至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份计算。

  5.一次性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奖励

  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偿。但在2002年12月1日前有以下手续,并已建造的,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1.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区建设、土地、规划、计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容积率不高于1的框架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4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360元、其他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

  2.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容积率不高于1的框架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90元、其他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四、评估事宜

  按照《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2〕2号)执行。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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