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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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祥庄路(东孚东二路-孚安路)道路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日期:2025-03-15 14:59  [字体显示:]

  厦海政征〔2025〕18号

  为实施海沧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祥庄路(东孚东二路-孚安路)道路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4XS0315446号)等文件,确定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东孚街道后柯村、新阳街道祥露社区。

  (二)征收目的:本次征收的土地用于祥庄路(东孚东二路-孚安路)道路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用地建设活动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形。

  (三)土地现状:本征收项目需征收土地面积0.8562公顷。其中东孚街道后柯村水浇地0.5356公顷,园地0.0066公顷,其他农用地0.1499公顷;新阳街道祥露社区水浇地0.0005公顷,旱地0.0070公顷,园地0.1566公顷。

  拟征收东孚街道后柯村0.6921公顷土地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权人为后柯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后柯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新阳街道祥露社区0.1641公顷土地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权人为祥露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由祥露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及劳动力人口。

  (四)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

  二、公告期限:自2025年3月16日起30日。

  三、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四、签约期限: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5月17日。

  五、评估时点

  以本征收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厦海政征〔2025〕9号)发布之日(2025年2月7日)为准。

  六、禁止事项

  自本征收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种、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

  七、补偿登记

  本征收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实施单位办理补偿登记。

  八、签订协议

  本征收项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九、经办机构

  (一)负责单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                 联系电话:0592-6053247

  (二)具体实施单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东孚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江志安,联系电话:0592-6315667

  具体实施单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新阳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徐金辉,联系电话:0592-6889308

  (三)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海沧土地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晨曦,联系电话:0592-6319783

  联系人:蔡祥辉,联系电话:0592-6809306

  特此公告。

  附件:1.祥庄路(东孚东二路-孚安路)道路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祥庄路(东孚东二路-孚安路)道路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图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祥庄路(东孚东二路-孚安路)道路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祥庄路(东孚东二路-孚安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我市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海沧区区域范围内各地块项目的实施方案及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执行。

  (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

  本次征收土地未涉及住宅房屋。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

  本次征收土地未涉及非住宅房屋。

  四、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按我市相关征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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