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权利人叶丽娜因保管不善,将闽(2018)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5330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丽娜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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