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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土房行复[2018]10号
日期:2019-09-06 09:34  [字体显示:]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厦国土房行复[2018]10号

  申请人:张某,女,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申请人: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同益路9号地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关于申请公开湖里区金山街道五缘湾南片区“美仑花园一期M2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包干费用审核意见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美仑花园一期M2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包干费用书面审核意见的政府信息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侵害其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其于2018年11月14日收到申请人涉案申请的邮寄信函;房屋征收包干费用审核意见仅适用于市、区两级财政的内部征收包干资金结算,不作为具体征收补偿的依据,与申请人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其于同月26日作出《答复意见》并告知申请人;经其核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1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湖里区金山街道五缘湾南片区“美仑花园一期M2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包干费用的书面审核意见。被申请人于同月14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于同月26日作出《答复意见》,告知申请人房屋征收包干费用审核意见属于政府单位之间往来公文,不属于可公开信息范围之列。经检索查询,湖里区人民政府未向被申请人申请核定涉案项目房屋征收包干费用。

  上述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答复意见》、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辩意见、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信息集成系统检索查询结果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包干办法的意见》(厦府〔2012〕404号),我市房屋征收施行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征收包干资金事前审核机制。征收费用包干是市对区征收补偿费用的包干,审核意见仅适用于市、区两级财政的内部征收包干资金结算,不作为具体征收补偿的依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且湖里区人民政府并未申请核定涉案项目房屋征收包干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不存在;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仅以“政府单位之间往来公文”为由答复申请人,应予纠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关于申请公开湖里区金山街道五缘湾南片区“美仑花园一期M2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包干费用审核意见的答复意见》行政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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