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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土房行复〔2018〕6号
日期:2019-09-06 09:31  [字体显示:]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厦国土房行复〔2018〕6号

  申请人:林某,男,住厦门市集美区。

  被申请人: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72号。

  负责人:王胜,职务:局长。

  申请人林某对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结果通知单》(受理号:XMJM2018-02,以下简称《通知单》)的行政行为不服,于同年5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是厦门市集美区某村村民;其申请公开某鱼塘的土地被征用的有关文件,被申请人告知其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制作、信息不存在。

  被申请人称:其于2018年2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于同年3月6日依法进行了答复;申请人要求提供的相关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等有关材料,其没有制作、整理,涉案信息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湿地公园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2003〕地145号),该文件同意划拨马銮湾国有土地作为马銮湾湿地公园的建设用地,涉及集美区部分国有未利用地;同年8月8日,根据该文件,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马銮湾湿地公园收回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通告》(厦国土房〔2003〕281号)。申请人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鱼塘土地征用的“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等有关文件;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6日作出《通知单》;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通知单》的行政行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清单、《通知单》,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湿地公园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2003〕地145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马銮湾湿地公园收回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通告》(厦国土房〔2003〕281号)等。

  本机关认为:马銮湾湿地公园建设用地,系收回国有未利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材料,确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于2018年3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结果通知单》(受理号:XMJM2018-02)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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