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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土房行复[2018]4号
日期:2019-09-06 09:30  [字体显示:]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厦国土房行复[2018]4号

  申请人:许某,女,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申请人:陈某,女,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申请人: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

  住所地:海沧区滨湖中路19号。

  负责人:陈福杨,职务:局长。

  申请人许某、陈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向海沧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8年1月1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于同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被申请人称:其已就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XGTH003),延长信息答复时限15个工作日,后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结果通知单》(受理号:XGTH003);延期答复告知书、通知单及所附材料均已妥投完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某区域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被申请人于同月6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于同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XGTH003),延长信息答复时限15个工作日,后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结果通知单》(受理号:XGTH003);延期答复告知书、通知单及所附材料于2018年1月15日寄给申请人,该邮件已于同月17日被投递并签收。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XGTH00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结果通知单》(受理号:XGTH003)、EMS快递查询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8年1月15日告知延期答复并答复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逾期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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