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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土房行复[2018]3号
日期:2019-09-06 09:29  [字体显示:]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厦国土房行复[2018]3号

  申请人:方某,男,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申请人: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西路1号

  负责人:马腾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同国土房〔2007〕162号《征收补偿的预告》不服,于2018年1月8日以邮寄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同国土房〔2007〕162号《征收补偿的预告》属于征收的告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申请人与该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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