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资源规划行复〔2019〕5号
申请人:张某,女,联系地址:厦门市湖里区。
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分局
住所地:厦门市江头北路71号
负责人:王丰,该分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因对原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直属分局作出《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35020020180801H052,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9年7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称:其住厦门市湖里区的房屋已被拆除;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于2019年5月15日得知原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直属分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决定书》;因涉案征地批复已失效、涉案项目不具备合法有效的用地预审意见、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涉案土地未进行补偿安置且并非净地、没有批准供地文件和划拨决定、违反程序规定等,《决定书》严重违法,请求撤销《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涉案房屋权利已灭失,《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并非申请人,申请人并未证明《决定书》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无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作出《批准书》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原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直属分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决定书》;申请人对《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目录》、《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提供任何其为厦门市湖里区某房屋合法产权人的证明材料;即使其主张为原不动产权利人,《决定书》本身并不直接影响用地范围内原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原不动产权利也不会因为《决定书》而丧失。若当事人认为征收或者强制拆除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针对征收或者强制拆除行为寻求救济。综上,无法认定申请人与《决定书》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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