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立体生态住宅规划管控,促进住宅建设品质提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立体生态住宅项目规划管控要求》优化如下:
一、第一条增加第二款:《厦门市立体生态住宅项目规划管控要求》印发后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具备临湖、临海、临景条件的,可设置立体生态住宅。
二、第二条“立体生态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其中岛外立体生态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不得少于120平方米”调整为“岛内立体生态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不得少于160平方米,岛外立体生态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不得少于120平方米。
特此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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