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已于2022年3月1日经市政府批复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的批复》(厦府〔2022〕38号)〕。
依据《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1.0.6条相关规定,我局根据实施效果对局部条款进行修订,制定了《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的补充规定(四)(详见附件),现按有关程序要求对外发布实施。
附件:《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补充规定(四)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的补充规定(四)
为保障《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有效实施,不断提升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6.3.19“住宅建筑层高不得小于2.8米且不得大于3.2米”调整为:住宅建筑层高不得小于2.8米且不得大于3.6米;
二、附录三《计算规则》“建筑阳台进深不超过1.8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进深超过1.8米的部分,全部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调整为:建筑阳台进深不超过2.4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进深超过2.4米的部分,全部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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