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中村的规划编制、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审批和实施,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厦门市城中村现代化治理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城中村现代化治理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城中村现代化治理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城中村的规划编制、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审批和实施,补齐配套短板、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环境品质,以现代化治理推动城中村有机更新,实现城乡全面融合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厦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保留和三年后规划拆迁的城中村(以下简称“城中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中,三年后规划拆迁城中村原则上允许建设本规定确定的基础保障类公共配套设施(见附表)。
二、规划统筹
市资源规划局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统筹布局公共配套设施,将城市公共服务延伸到城中村。
街道办事处在资源规划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城中村更新改造规划,优先补充建设生活生产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更新改造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纳入“一张图”管理。
三、实施主体
街道办事处为城中村现代化治理实施主体,负责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策划生成项目。
四、项目审批
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按以下审批流程办理:
(一)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由街道办事处确定。其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为居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原产权人。
(二)规划许可审批
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依据项目类型进行分类审批。
1.审批豁免项目。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电和通信设施等小型市政基础设施,以及街巷整治、立面整治、屋顶整治、环卫设施改造提升、管线改造、机械式停车设施等工程项目可纳入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简易程序项目。符合规划的临时性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遮雨棚或车棚等,由资源规划部门核发规划意见函,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其他项目。除以上两类项目外,居民委员会应将设计方案在本村征求意见,公示30日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初审后转报资源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既有规定执行。
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改(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更新改造规划中,应以清单方式明确审批豁免项目及简易程序项目。
(三)用地批准
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符合规划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报市政府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既有规定执行。
五、技术管理要求
(一)公共配套设施相应配置标准按照附表执行。
(二)新建、改(扩)建公共配套设施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密度及绿地率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实际需求确定。
2.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公共安全、历史文化保护、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改(扩)建公共配套设施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建筑间距可按不恶化现状进行控制。
3.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建筑出挑部位的垂直投影、地下室外墙不得超出用地红线。临农田、林地、池塘等非建设用地布局的公共配套设施,在满足消防、公共安全的相关标准前提下,可不退让用地红线。
4.退让道路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
5.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实际需求灵活配置停车位。
(三)法定规划有特定要求的按规划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表:《厦门市城中村公共配套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