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和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精神,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保障,我局制定《关于落实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落实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和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精神,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保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约束
1.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
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应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用海布局和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张图”。属于城镇批次用地的,应在经自然资源部审核通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申报用地时由区政府附图承诺纳入所在区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属于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选址明确的,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中明确位置、用地规模和空间关系;选址未定的,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示意位置、标注规模,并依据项目建设程序各阶段法定批复据实调整,逐步精准确定位置和规模、落地上图,再依法办理用地选址以及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等用地审批手续。
2.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
(1)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规划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2)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建设用地,应符合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电力等线性工程和点状设施,监狱、军事、宗教、殡葬、特殊医疗、综合防灾、战略储备等特殊建设项目,按照“指标约束+分区准入+项目清单”管理。
(3)城镇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符合《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要求。
(4)建设项目选址涉及生态控制线的,按《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规定》(厦府规〔2021〕13号)执行。
二、强化计划指标保障
3.争取国家指标支撑。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积极争取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使用国家配置计划指标。
4.统筹安排地方指标。各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立足于盘活存量,通过加大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以盘活存量满足增量需求。对未纳入国家、省重点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由市资源规划局统筹配置计划指标。市资源规划局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具体项目需求及计划指标情况统筹列支,市级统筹困难的,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协调异地调剂周转,年底统一核算。违法用地补办手续涉及的指标可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结转使用前三年度节余指标。
三、完善项目选址预审
5.联合开展选址选线。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资源规划部门应提前介入并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指导,重点建设项目和跨区项目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一般项目由资源规划分局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开展选址工作,选址方案需进行联合论证。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进行多方案比选,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和灾害风险区,以专章形式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专章内容和格式以自然资源部发布为准)。
6.缩小用地预审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镇村批次用地、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且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及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无需办理用地预审。
7.取消用地重复审查。用地预审批准后,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规模和区位与用地预审时相比均未发生变化、或规模调减区位未变且总用地规模(不含迁复建工程和安置用地)不超用地预审批复规模的,不再重复审查;规模调增或区位变化比例超过10%的,从严审查。
四、改进优化用地审批
8.加快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征收土地预告发布后,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同步开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约比例达到90%以上,可按规定组件报批土地征收;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9.生态保护红线占用要求。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在用地报批阶段需附省政府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具体要求以省政府规定为准;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应符合省政府制定的监管要求。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由业主单位编制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等内容)。在用地报批阶段,将占用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上报省政府论证。在取得省政府出具的不可避免论证意见后,依法开展用地报批。
10.落实临时用地政策。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由资源规划分局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10亩以上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报市资源规划局研究同意方可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参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程序办理。
11.简化用地审批程序。落实省网上办事大厅“五级十五同”要求,落实市、区、镇(街)、村各级审批事项实施服务标准化、规范化。通过实施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即来即办、非申即享、网上办、掌上办等,实现审批服务便利化。在工程建设项目从策划生成到竣工的五个阶段,分阶段跨部门推进相关审批改革。
12.深化“多测合一”改革。用地审批前的勘测定界工作无需现场测量,由市测绘信息中心实行免费服务。供地场所的拨地红线(红线放样)、地籍测量、地籍调查等事项合并办理,由市测绘信息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公开出让的建设项目可实行“交地即交证”,划拨用地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同步出具项目宗地图。
五、改进和优化土地供应
13.积极推行“标准地”供应。按照供地即可开工的原则,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机制。推进用地清单制,在土地供应前,完成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考古、土壤污染调查等评估和普查,生成用地普查评估清单,土地供应后一并交付用地单位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指标应通过出让公告公开发布,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14.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六、优化用海用岛审批
15.统一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外业调查工作。用海项目可向市资源规划局申请海域使用论证外业调查资料,缩短用海前期论证时间,先行开展项目用海用岛论证材料技术审查。对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项目,支持先行开展用海用岛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
16.允许临时用海续期。因疫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临时用海活动无法按期开展的,经批准,允许相关临时用海活动续期一次。
17.加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对落位在已获批备案处置区域范围内的项目,简化海域使用论证,直接引用生态评估报告的结论,加快用海审批;在尚未备案的连片区块范围内的项目,以连片区块为单元开展生态评估,制定围填海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单个项目不再开展生态评估,生态修复纳入连片区块统筹开展。
18.支持实施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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