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开竣工管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涉及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开竣工延迟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责任单位提交申请及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和证据材料,责任单位应于收到相关材料、研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相关情况核实证明:
(一)因未完成征拆工作影响交地,或道路、管线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影响项目进场施工,造成项目开竣工延迟的,按职责由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出具证明;
(二)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划拨决定书或供地合同规定、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按时开工、竣工的,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出具证明;
(三)因政策实施,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造成项目开竣工延迟的,按职责由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会同制定政策的政府部门负责出具证明;
(四)因文物保护影响,造成项目开竣工延迟的,属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上的(含市级),按职责由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会同市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出具证明;属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的,由属地区政府负责出具证明;因考古发掘,造成项目开竣工延迟的,按职责由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会同市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出具证明;
(五)因军事管制或其他涉军事项影响,造成项目开竣工延迟的,按职责由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会同市双拥办负责出具证明;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造成项目开竣工延迟的,如政府部门未统一明确处置方式,按职责由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出具证明;
(七)因处置土地上相关权属纠纷、群众信访事项等影响,造成项目开竣工延迟的,按职责由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出具证明;
(八)人民法院查封期间不作为开竣工违约期。人民法院查封、处置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的,动工违约期自人民法院查封解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与查封前的开竣工违约期累计;土地权属因人民法院处置发生变更的,开竣工违约期自权利主体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各责任单位出具的造成项目开竣工延迟核实证明文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影响因素的基本情况和形成原因;
(二)明确影响的期限及范围、程度;
(三)明确消除影响的措施及相应计划。
三、各责任单位应对用地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格审核把关,并对出具的核实证明文件负责。
四、资源规划部门原则上应根据各责任单位提交的核实证明文件记载的实际影响时间进行处置。对影响项目开工的,据实顺延签订补充合同,土地使用年期原则上保持不变,且土地出让年期起始时间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保持一致,并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对影响项目竣工的,不再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合同或补充规定重新约定建设期限,在项目办理竣工申报时,根据实际影响时间对项目总建设期限进行重新计算。
资源规划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提交的核实证明文件有关内容存在异议的,应上报市政府研究。经市政府研究,若对项目开竣工延迟认定为存在非使用权人原因的,本次上报市政府研究所用时间将不计入开竣工延迟统计天数;若认定为属于使用权人自身原因的,则本次上报市政府研究所用时间将计入开竣工延迟统计天数。
五、涉及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考核事项,协议制定部门原则上应根据资源规划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给予相应的考核期延缓,签订补充监管协议。
特此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