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关于印发地籍调查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业务事项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测〔2020〕17号
各部门: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提升“登记财产”营商环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营商环境提升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厦府办〔2020 〕40号)和《关于印发2020年“登记财产”营商环境提升重点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0 〕220号)的工作要求,中心制定《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合并地籍调查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事项实施方案》,经报市局批复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2020年6月30日
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合并地籍调查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事项实施方案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营商环境提升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厦府办〔2020 〕40号)《关于印发2020年“登记财产”营商环境提升重点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0 〕220号)《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关于提升营商环境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厦测〔2020 〕12号)要求,为尽快促进“创新不动产登记权属调查模式,合并地籍调查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事项”的工作落实和政策落地,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内容
(一) 合并行政确认事项
“地籍权属调查”和“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两个事项合并为“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成果确认”一个行政确认事项,实行一次申请、同步办理、时限不叠加,出具一份确认结果。
(二) 调整归并不动产权籍调查公共服务事项
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土地房屋权证配图”由不动产登记环节的行政确认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与“国有土地地籍调查成果利用”事项合并,二个事项归并为“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利用”一个事项。
二、事项分类
为减少申请事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最少且必要”原则,对“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成果确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利用”进行必要分类。
(一)“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成果确认”事项分为:自然人土地房屋权籍调查成果确认、法人土地房屋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建筑面积分类统计确认三个小项。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利用”事项分为:地籍调查成果利用、房产测绘成果利用二个小项。
三、办理时限
(一)“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成果确认”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业务受理成功后地籍调查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同步办理,办事时限不叠加,实现实质性压缩时限。
上述办事时限不含地籍调查现场指界时间。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利用”事项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工作职责
“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成果确认”应当依申请进行。根据职责分工测绘信息中心负责办理全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地籍调查业务和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成果确认后应及时入库,并按业务事项向社会提供查询、利用。
五、工作要求
(一)地籍调查应遵循“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原则,调查土地权属状况和界址;审核地籍测量成果;组织本宗地和相邻宗地双方对宗地权属界线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等内容。
(二)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核对实测成果与规划审批、土地出让合同等要求是否一致,重点审查房产单元的坐落及建筑面积、层数、层次、结构、用途、分户、车位、商铺、公建配套等实际现状是否符合相关审批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审核通过后,应形成审核意见,明确报送的测绘成果是否适用于不动产登记。
(三)建筑面积分类统计确认应以经确认的建设项目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为依据,按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房屋用途对建筑面积进行分类统计与确认。
六、业务流程
1、法人土地房屋权籍调查与成果确认:申请-->地籍调查、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出具确认通知书(《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书》或《不予确认通知书》)
2、自然人土地房屋权籍调查与成果确认:申请-->地籍调查、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出具确认结果(《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书》或《不予确认通知书》)。
3、建筑面积分类统计确认:申请-->建筑面积分类统计确认-->出具确认结果(《建筑面积分类统计确认书》或《不予确认通知书》)。
4、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成果确认在办理过程中可以依申请暂缓,暂缓时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期满后暂缓原因无法消除的出具《不予确认通知书》。
七、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成果确认书格式
地籍调查和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业务事项合并后,统一出具《厦门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不再分别出具《厦门市城镇土地地籍权属调查成果确认书》和《厦门市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通知书》。
八、其他规定
1、申请土地房屋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前,申请人应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不动产测绘。
2、已取得地籍调查成果的或1987年1月1日“双登”后已确权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若宗地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开展地籍调查工作,若宗地界址界限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请变更地籍调查。
3、地籍调查成果确认后,申请人未申请变更调查的或政府主管部门未依职权调整的,该调查成果长期有效。
4、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试行,之前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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