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解决案例】案涉土地房屋位于翔安区新店镇蔡厝村,原告蔡文教诉被告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错误。
1990年1月蔡文教等一户取得同安政府核发的《乡村房产契证》。2005年6月,第三人蔡军用以案涉土地房屋受赠人的身份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原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经审核,于2006年4月7日颁发厦集土证翔新店00653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厦农房证006539号《农村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8月,因政策调整,原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经审核,于2008年8月向第三人蔡军用颁发厦集土证翔新店字第017932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厦农房证翔新店字第017932号《农村房屋所有权证》。
2023年,原告认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具结书(转让)》不是原告本人所签写的,被告违背客观事实,错误地将讼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依法撤销该登记行为。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2022)闽0203行初364号),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厦集土证翔新店字第006539号厦门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厦农房证翔新店字第006539号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中权属转移登记为蔡军用的行为违法;二、撤销被告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厦集土证翔新店字第017932号厦门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厦农房证翔新店字第017932号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中权属为蔡军用的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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