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6-19-01-2021-006 | 主题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11 |
文 号 | 厦资源规划行复〔2021〕7号 | ||
标 题: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1〕7号)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1〕7号) |
申请人:郑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厦门市翔安区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厦门市翔安第二自然资源所,
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下曾路祥福六里88号,
法定代表人:苏顺昌,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有房认定不服,于2021年9月14日以邮寄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有房认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有房认定与事实不符;其于2021年8月12日得知被申请人作出的该项有房认定,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核实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人的申请超过了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提交宅基地申请;被申请人经核查成片测绘成果,将申请人列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类别并告知新店镇人民政府;新店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予以退件并经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签收。2021年9月14日,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在案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其他答复材料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被申请人是配合、协助审批、主管等部门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属于内部过程性行政行为。一般而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过程性行为虽具有一定法律意义,也会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但它的法律效果是依附并被最终的行政决定所吸收,可以通过在对最终的行政决定合法性评价中一并进行。而且,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已知悉该有房认定,其于2021年9月1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60日的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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