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26-19-01-2021-005 主题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1-10-26
文 号 厦资源规划行复〔2021〕6号
标 题: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1〕6号)
内容概述: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1〕6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1〕6号)
发布时间:2021-10-26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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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厦门市XXXX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XXXX,

  法定代表人:曾XX,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

  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9楼,

  负责人:林立忠,该分局局长。

  申请人厦门市XXXX公司因对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通知》(厦资源规划翔〔2021〕34号,以下简称《通知》)不服,于同年8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及疫情影响,经审批,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

  申请人称:其作为〔2004〕厦地合(协)字007号《厦门市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受让人,已接到原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又收到被申请人下发的《通知》;其对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通知不服。

  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取得用地后长期闲置且未能按约定时间恢复动工建设和完成工程建设,原市国土房产局翔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和合同约定,于2018年4月2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解除《合同》及随附补充合同,收回该合同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作出《通知》告知申请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通知》并未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实际的影响,其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原市国土房产局翔安分局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后,于2018年4月2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解除《合同》及随附补充合同,告知收回该合同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通知》告知申请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并告知“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程序注销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申请人不服《通知》,于同年8月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及依据清单》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本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厦门市人民政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被申请人是本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不动产登记的主体资格,其作出《通知》属于超越职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通知》(厦资源规划翔〔2021〕34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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