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6-19-01-2021-001 | 主题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1-02-19 |
文 号 | 厦资源规划行复〔2021〕2号 | ||
标 题: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1〕2号)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1〕2号)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1〕2号)
申请人:庄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
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
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西路1号。
负责人:沈思东,分局长。
申请人庄xx对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1年2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1997年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未直接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最长期限,但若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加以限制,当事人在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或确认行为效力时,可能转而请求行政机关进入复议程序,进而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诉讼,通过申请复议达到规避起诉期限的目的。因此,基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间的衔接关系和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需要,有必要参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复议最长申请期限进行必要的限制。据此,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行政机关应决定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最长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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