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6-19-01-2020-013 | 主题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0-12-02 |
文 号 | 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14号 | ||
标 题: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14号)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14号)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14号)
申请人:洪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洪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许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许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许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
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9楼。
负责人:林立忠,该分局局长。
申请人洪XX、洪XX、许XX、许XX、许XX因对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于同年10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其因主张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无权征收土地且涉案土地存在着严重的少批多占的行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后被申请人告知其新店镇人民政府依程序协议征收土地,不涉及少批多占。其认为《告知书》存在严重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称:其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立即就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向新店镇人民政府发函核实相关情况。新店镇人民政府受翔安区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具体征收工作,依照土地征收的方式实施补偿,符合相关规定。其作出《告知书》事实清楚,符合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4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三期(下后滨至会展段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征收的预先通告》(厦资源规划翔〔2019〕51号)。该预先通告发布后,新店镇人民政府接受翔安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作为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因该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部分土地和滩涂已确定不适于继续种植和养殖,经新店镇XX及XX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申请,对项目所涉及的边角地一并给予征收。经市总指挥部研究决定,同意给予协议征收。新店镇人民政府依照上级指示,与相关单位达成协议,参照征收补偿政策一并给予补偿。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新店镇人民政府的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随后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8月31日向新店镇人民政府发函核实相关情况,后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及依据清单》《告知书》及相应送达证明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进行了调查,并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对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均提供了充分的材料,证明已经完全地履行了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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