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26-19-01-2020-012 主题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0-12-02
文 号 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12号
标 题: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12号)
内容概述: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12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12号)
发布时间:2020-12-02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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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12号)

  申请人:陈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XX。

  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

  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9楼

  负责人:林立忠,该分局局长

  申请人陈XX因对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于同年9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立案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其因址于厦门市翔安区XX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于2020年5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请求调查查处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申请人合法宅基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同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系内厝镇政府拆除了房屋,建议其向内厝镇申请提前安置,协商相关补偿事宜。其认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其收到申请人《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后,于2020年6月11日即作出《关于内厝镇曾厝村非法占地建设的函》,向内厝镇政府核实相关情况;后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发函请具有相应查处职责的政府部门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核实处理相关建设行为。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行为合法,不存在两个月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5月17日向被申请人请求调查查处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11日作出《关于内厝镇曾厝村非法占地建设的函》(厦资源规划翔函〔2020〕216号),向内厝镇政府核实相关情况。内厝镇政府复函称,因厦门市翔安区XX的房屋经安全鉴定,已无修缮价值,构成危房;内厝镇政府对该房屋采取应急抢险措施,拆除了整栋房屋。未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后,被申请人发函请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核实处理相关建设行为。同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调查获悉的情况,并建议申请人向内厝镇申请提前安置,协商相关补偿事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附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清单》《告知书》《关于内厝镇曾厝村非法占地建设的函》及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关于内厝镇曾厝村村民陈XX相关事宜的复函》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查处非法占地进行建设行为的请求后,于2020年6月11日即向内厝镇政府核实相关情况,未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后又发函请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核实处理中铁四局相关建设行为。被申请人确无查处相关违法建设行为的职责,在及时进行调查后,已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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